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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享受产假180天 男方有护理假30天

兰州4月1日,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新闻发布会在省卫生计生委举行,省卫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蒋新贵就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影响,我省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所作的准备工作等内容作了说明,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实施时间:

问: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从何时算起?

答:“我省与全国一样,统一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省卫计委副主任蒋新贵介绍,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重大战略决策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及时组织开展了目标人群、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调查摸底,出生人口预测和政策实施风险评估,以及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研究等相关工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我省正式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答: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在怀孕前后应办理生育登记,凭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在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现场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区办理。网上办理生育登记的,需要上传相关材料影印件。生育前因故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登记。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和生育子女信息等。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实行审批制度。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现阶段无论是生育一、二孩,还是特殊情形再生育,仍须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依法享受优生优育、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服务。

适合人群:

问:全面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全面两孩政策的对象有:

1.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经登记,均可以生育。

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夫妻,经申请可批准再生育一胎子女:

(1)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4)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如何申请:

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孩子要不要审批?是否需要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

答: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在怀孕前后应办理生育登记,凭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在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现场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区办理。网上办理生育登记的,需要上传相关材料影印件。生育前因故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登记。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和生育子女信息等。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实行审批制度。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现阶段无论是生育一、二孩,还是特殊情形再生育,仍须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依法享受优生优育、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服务。

产假如何休:

问:新修订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婚假、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明确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法律和《计生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鼓励少生系误读:

问:近日,省外多家媒体报道我省出新规鼓励少生,奖励放弃生育二孩,请说明具体情况?

答:这是媒体的误读。《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育一个女孩,不再生育的,并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子女条件, (也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人群)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 ”这两类家庭均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按照原《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这两类家庭均享受1000元奖励。

省外媒体在报道中只片面强调了对“少生孩子的资金奖励” , 忽略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的这个时间节点,忽略了第十八条界定的“稀有少数民族、边远牧区、藏区特定少数民族”这一特定人群,存在理解偏差。我省修订《条例》有政策依据,符合国家要求,不存在媒体报道“有违政策”等情况。

违反规定该如何处罚:

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公民如何处罚,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违反计生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1.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

3.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

4.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在2016年1月1日前,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仍按原《条例》规定处罚。

奖励政策如何衔接: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原有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节育家庭”还能不能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登记生育二孩的,已领取的奖励费如何处理?

答: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衔接制度,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时间节点区别对待。

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农村二女节育户,继续享受各项奖励优待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的,仍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

2016年1月1日之后,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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