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养狗最新政策规定,桂林养狗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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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文明养犬的行为专门做了相关规定。5月29日上午,秀峰区丽君社区开展了以“文明健康 有你有我”为主题的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助力我市创城攻坚、提升群众文明素质。

活动中,社区邀请了宠物医院的工作人员以及辖区民警,为大家讲解养犬的相关管理条例和注意事项。记者看到,有不少居民都带着自家的爱犬前来接受教育,并在随后文明养犬的宣传横幅上签名,表示今后一定会遵守条例、文明养犬。

秀峰区丽君社区居民 陆翠玉 

出门的时候,带狗的时候,一定要把狗拴好,如果有大便的话一定要及时把它清理,丢到垃圾桶去,保证我们的环境更美好,为我们桂林创城创造更好的条件。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五条当中规定: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不违法饲养畜禽、宠物,在城市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及时清除犬只的排泄物;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除了要做到出门牵狗绳,粪便及时清理外,不让狗狗在深夜里乱吠也是文明养犬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宠物医院的工作人员给大家介绍了一些管理狗狗的小方法。

宠物诊疗中心负责人 吴进娅 

在晚上有吠叫的话,我们最好是给它们上一个行为学校,行为学校可以训练狗狗,在深夜的时候不随意乱叫等等,如果说训练失败的话,是可以戴一个口罩,防止它犬吠。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丽君社区有养犬的居民大概在四五十户左右,这次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在向大家宣传创城相关知识的同时,也为下一步做好犬类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秀峰区丽君社区居委会主任 宾运连 

接下来我们社区会对居民养犬的数量进行登记,并且不定期地组织劝导小分队,对辖区出来遛狗的进行文明的劝导,提示他们出来遛狗的要系狗绳、拉狗绳,还有就是处理粪便,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做出自己的一点力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私搭乱盖,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的,或者擅自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拒不执行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管理部门或者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空调、热水器室外机应在指定位置安放。在房屋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超出墙体的安全网,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依据该条款第(一)项规定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违法建设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或者悬挂布告、通告、墙报、标语、海报和彩带等宣传品,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依据该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依据该条款第(八)项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依据该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违法建设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十八条 未经审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改正的,依据该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违法建设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十九条 城市广场周边和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依据该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在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依据该条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第七十三条 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机动车,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影响市容或交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依据该条款第(五)项的规定分别处以200元以下、2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依据该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七十七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待建地块业主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集贸市场开办单位等负责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单位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居住区的居民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临街店铺不在指定的地点投放垃圾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犬只准养证》,无《犬只准养证》、有效《免疫证》和免疫标志的违章犬及野犬,由公安部门随时或定期组织捕灭。

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配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携带清洁用品,及时清理犬排泄物。清理不及时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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