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最新陕西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细则规定
2017年的相关政策还未出台,小编先整理出2017年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需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为本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咸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市住建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建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六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七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统一使用“咸阳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专用章”。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九条申请房屋征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文件;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
(四)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补偿安置方式;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住建局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市住建局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条市住建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完善后,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须载明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补偿
第十八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执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结果改变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咸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三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有关部门应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并支付搬迁费、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并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用同一估价时点,采用相同价值内涵及技术路线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交付条件: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
(三)达到入住条件。
第二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住建局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市住建局应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报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配套政策
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的《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三个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下发执行,为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政策保障。
配套政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
三个办法是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的,是全省各市、县级政府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前提,对公平、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房屋征收补偿配套政策的制订、实施,既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又是加快陕西省新型城市化建设的迫切要求。省政府领导批示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法制办按条例要求,出台省上配套政策后,住房城乡建设厅迅速启动了配套政策及相关文本的起草工作,研究制订征收补偿政策,细化征收操作程序,形成了三个办法的初稿,为力求新的配套政策更符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住房城乡建设厅又召集了各地市房产管理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与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沟通和讨论,最终形成了三个办法。
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2011年,陕西省已经出台了《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保障对象、审批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基于同一地方保障对象的标准、审批程序等相一致的原则,《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需要住房保障的也应按该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被征收人房屋已被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为了减轻被征收人的负担,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规定被征收人申请住房保障的,经被征收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其代为办理住房保障申请手续,同时,《办法》规定凡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信用存在问题不得参与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
由于房屋征收对征收人、被征收人的利益会造成直接的影响,因此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十分重要,《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价机构选定办法》在国家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信用要求,凡信用存在问题的不得参与房屋征收的房地产评估工作;从房屋征收工作的时限及保证被征收人能够及时参与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考虑,办法将房地产评估机构申报参与房屋征收评估时限、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时限以及参与抽签时限均规定为5日,既保证被征收人、房地产评估机构参与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也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及时进行;为使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选定等方式切实可行,并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办法规定参加投票的比例为50%。
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确定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对被征收需要补偿的房屋范围进行了限定,在实践中,用于经营的房屋种类复杂,需要区分用于经营房屋的具体情况,因此,只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赔偿,以维护房屋征收双方的合法权益。
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作为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计算方式。此前,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被拆迁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按照房屋面积结合租金计算;二是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三是按照利润纳税情况确定。从各地执行结果看,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既符合实际情况,又容易操作,更能为双方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