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残疾人补贴新政策
起,山西省新修改了关于残疾人的补贴政策,那么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呢?小编为大家盘点,欢迎查看!
从省政府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我省特别制定了27条新政,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方面,完善各类救助。
今后,全省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各地都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防止冒领低保,省政府还要求各地健全完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今年起,我省将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各地都应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除了个人申请,省政府还要求各地要及时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并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提供供养服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及时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此外,我省还将加快供养机构建设,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我省将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实现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同时,还将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相关制度的衔接,100%资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今后,特困群体出现重特大疾病,也有可能享受到额外的医疗救助。我省将探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并将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范围,加大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让更多的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治。
谁可以享受到教育救助?省政府明确了教育救助对象,具体为:各地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此外,对于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各地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学前教育阶段,将对在读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儿童给予生活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并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教科书费,对全省21个集中连片贫困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给予营养补助。普通高中阶段,设立国家助学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校生进行资助。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校生给予助学金资助。高等教育阶段,建立健全国家助学金制度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今后,我省仍将通过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来满足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同时,将建保障房退出机制。省政府明确规定,城镇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租、转借、闲置,已享受城镇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商品住房的,必须办理住房保障退出手续。对于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将严格落实退出工作机制。
城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方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承租人收入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将予以处理。
今后,对于低保对象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未就业的劳动者,将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对有职业培训需求的,推荐其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对享受低保且失业登记一年以上的人员,以及零就业低保家庭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都将按程序进行认定,并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点援助范围。
今后,就业困难人员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首次创业的,可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继续享受一个季度的低保待遇;对劳动者自主创业失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今后,我省还将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政策,通过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体享受到临时救助。省政府要求,各地临时救助都要本着便民简易的原则,明确不同救助金额和情形的审批机关和程序,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面,我省还将加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加强对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性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