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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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讨论通过。实施办法提出,集中人财物资源,实施优惠倾斜政策,切实提高乡村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如果没有好教师,乡村就没有好教育。”然而,乡村教师长期以来不仅在工资待遇方面比不上城市教师,而且在编制设计、职称评聘等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小差距。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3年间,全国乡村教师数量由472.95万降为330.45万。短短三年时间内,乡村教师流失率达30%。

为有效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实施办法明确提出,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力争到2017年,使我省乡村学校优质教师补充渠道得到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乡村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实施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34号)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仍按《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教财〔2014〕37号)执行,省定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负担。其他地区参照实施,补助标准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对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贫困县给予适当奖补。

各地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要制定具体补助发放实施方案,重点向村小学和教学点倾斜。部分地区已实行的补助政策要继续实施。

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我省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县域内统一缴费和补助标准。

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确保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以保证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寄宿制学校应合理配置专职生活教师。

县(市、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要按照专任教师“退补相当”的原则,及时确定每年乡村学校教师补充计划,确保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探索采用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农村教师队伍中的遗留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乡村幼儿园用人机制。

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按照《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切实推进教师校长交流改革,到2017年全省全面推开实施。到2020年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在试点基础上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为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

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

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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