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龄规定最新消息,广东养老金并轨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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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动员会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正式落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0月1日起开始缴纳。以10月1日为界,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还将获得年金。

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均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缴费时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0月1日起开始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

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计算缴费基数

根据《实施办法》,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基本养老金

单位按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前天,广东省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动员会议,部署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标志着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改革正式在广东落地。

对于本次养老并轨改革,最为关注的当属数量庞大的“中人”,也就是10月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

方案中明确,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1月1日~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据了解,方案中提到的“老办法计发标准”中结合了9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职务职级(岗位)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以及该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等系数。

“广东版”方案中,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其中,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础的4%、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方案中还明确,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有条件的地区,单位缴费可逐步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而到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时,可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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