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病假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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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2日公布,2005年11月1日施行)

劳动报酬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资水平及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制度;

(三)加班工资基数、病假工资、休假工资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

(四)其他分配办法。

项目

患病6个月以内

(病假工资)

本企业工龄X年

X<2

2≤X<4

4≤X<6

6≤X<8

X>8

应扣工资基数

40%

30%

20%

10%

0

项目

患病6个月以上

(疾病救济费)

本企业工龄X年

X<1

1≤X<3

X>3

应扣工资基数

60%

50%

40%

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

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

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

1)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2)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

4)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

5)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

6)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 + 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 (1000×70%)×应扣工资基数 +1000×30%

当月所得工资 = 1000 ? 应扣病假工资

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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