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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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从广东省人社厅了解到,日前,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粤府〔2015〕129号),对改革的范围、缴费和待遇、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实际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与工作年限等确定,由省统一制定视同缴费指数表,其待遇水平将随职务晋升、任职年限的增长而增长。)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计发月数

(注: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举例:假设公务员小明除去津贴、补贴等,每月缴费工资是5000元,改革前单位和个人都不用缴费,退休后照样有养老金。改革后,小明每月要缴纳养老保险400元。职业年金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如此计算,小明又要缴200元,加上基本养老保险的400元,共缴600元,这笔钱是从小明月薪里扣除的,将进入小明的养老金个人账户。连同单位缴费部分,退休后按月发放。

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10月1日起开始缴纳。《实施办法》明确,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

缴费工资基数进行上下限设置。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如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前两项跟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一样,再外加绩效工资,不含节日补贴。其他项目如计生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

改革前退休“老人”按国家、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由于改革前“中人”的工作年限没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此次改革设定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需满15年,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且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书面申请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础的4%、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后按月领取。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订具体贯彻意见报省备案。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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