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二孩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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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全面二孩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再鼓励晚婚晚育。浙江的相关实施细却一直未出台。在昨天进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通过当天起施行。这意味着,浙江的二孩实施细则正式出台了。

条例新增“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了“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几种情形:

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符合规定的夫妻生育两个及以内子女的,不管是第一个,还是第二个,都只需凭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婚育情况承诺书,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需再办理准生证。

此外,条例还明确,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不过,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笔者留意到,备受关注的“奖励假”也有了具体规定,而且男方和女方的待遇都有变化:

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资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原条例中,关于晚婚晚育应当给予奖励照顾的内容被删去。

此外,条例对未婚生育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6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0.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胎的,按照1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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