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1月1日起,自治区和全国将同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并向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倾斜。这将是自治区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按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调整时间从1月1日起执行。
普遍调整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一)凡符合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40元。
(二)按缴费年限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5元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7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三)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按退休人员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发(四舍五入到元)。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从1月1日起,再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截至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对1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改按每人每月225元的标准发放,不再执行175元的标准;对1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改按每人每月280元的标准发放,不再执行220元的标准。
(二)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在普调的基础上,分三个档次标准予以倾斜。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三至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0元;五至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三)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同时增加养老金。
有分析指出,如果养老金第十二年上调,将使超过8000万的退休人员受益,但客观上也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形成了不可小觑的压力。加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向前推进,部分地区滚存资金池枯竭,个别县市出现当期严重收不抵支的状况,地方财政面临来自社保支出的巨大压力,严重者“不吃不喝才够用财政资金弥补社保缺口”。
财政部财科所调研发现,桂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支缺口16.5亿元,按当年自治区责任分担办法,获得自治区补助资金13.5亿元,当年实际收支缺口逾3亿元。需要指出的是,桂林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3.89亿元,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4.78亿元。这意味着桂林市养老金实际收支缺口占全市公共财政收入的2.4%,占桂林市本级公共财政收入的8.6%。若不考虑自治区的补助,则桂林市养老金缺口几乎占到市本级公共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
如果以底桂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滚存结余11.5亿元计算,仅够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三个月。如果按照现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状况,以及当前的滚存基金结余,大致测算出桂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滚存结余将出现负数。需要全市财政在公共预算中安排约2个亿资金来弥补养老金缺口,这对桂林本市和区县财政带来较大冲击。
在省级统筹的背景下,地区间负担比的差异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地区间养老保险基金余缺的差异。人口年龄结构老化且劳动力流出的地区的负担比高,导致这些地区养老金存在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