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乡村医生待遇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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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人才引不进、留不住,困扰基层“末梢”发展和民生改善。新年伊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等基层人才给予政策支持,改善农村教育、医疗条件。

今后,乡村医生将获得更多的补助资金,确保收入水平,同时养老待遇也将得到改善。近日,我省下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在乡村医生的收入方面,在和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同时提出,要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绩效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各项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

在职业发展空间上,意见提出,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县(市、区)统一组织招用乡村医生,建立乡村医生人才库,并在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对招用人员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到村卫生室执业。各市要选择1-2个县(市、区)的部分乡镇在开展试点。

同时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今后我市将积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县(市、区)政府可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引导乡村医生按较高档次缴费,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

在《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今后将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同时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在准入制度方面,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今后还将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如确因工作需要,返聘60周岁以上乡村医生的,各地应从严掌握、严格审核,签订返聘协议后到村卫生室继续执业,具体办法由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意见还提到,乡村医生空缺的地区,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招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补充到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中。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到,今后将改进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实行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契约式服务。

所谓契约式服务,由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服务收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未签约的农村居民接受基本医疗服务时,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据了解,我市各县(市、区)将选择1-2个乡镇从今年起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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