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卓公积金购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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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全国楼市成交逐步回暖,但各地住房市场发展严重失衡,库存高企,去化压力增大。各省市在逐步放松限购限贷后,通过调整公积金政策支持自住型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保障作用。

4月7日起深圳维持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变,即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两成,二套房首付比例最低三成。自8月起异地缴存公积金可在深圳贷款买房。

4月3日起,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50万元。

4月5日起,购买首套房及二套普通住宅,个人和家庭公积金贷款上限分别由30万元、60元大幅上调至50万元、100万元。缴存补充公积金的,各自额度可再分别增加10万元、20万元。由此,单户家庭公积金贷款最多可达120万元。同时,上海还进一步放宽了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

5月1日起,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个人及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比例低于12%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

5月12日,海南省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共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家庭,在海口、三亚、琼海、陵水等四市县买房,职工最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70万元,职工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保持50万元不变。

在其他市县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共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住房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职工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保持30万元不变。

5月15日起,苏州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家庭贷款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新建住房5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35万元统一调整至70万元。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新建住房3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21万元统一调整至45万元。

除继续执行按个人账户余额10倍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外,增加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由职工自主选择。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符合计算贷款额度条件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之和×35%×12(月)×贷款年限。

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取消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的规定。

5月19日,山东济南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取消了首付比例在购房面积方面的差别化规定,首套房首付比例均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均为30%;取消了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商贷家庭的差别化政策规定,统一执行30%的首付比例和基准利率。

5月25日起,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款的20%,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本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价款的50%调整为不低于30%。

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60万元,职工及配偶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

5月25日起,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30%。

5月27日,甘肃发布规定将全面取消商品住房限购,落实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5月29日起,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全省各市最高贷款额度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5万到1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延长至30年。

6月1日起,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提高最高贷款额度。由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调整为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100万元。

8月6日起,山东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和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分别由30%、50%降至20%、30%,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限制,取消山东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户籍地限制。

9月1日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20%。

9月1日起,符合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9月5日起,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从单人贷款最高限额35万、双人最高55万,提升单人贷款最高限额40万、双人60万、三人以上最高可贷80万。

自9月14日起,首套贷款已结清家庭,购买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

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自10月1日起施行二套房贷新政,即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购买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20%,贷款利率仍按基准利率上浮10%。

对拥有1套住房但未结清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30%,贷款利率仍按基准利率上浮10%。

省内异地贷款业务方面,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贷款利率仍按基准利率上浮10%。

10月15日起,降低职工申请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由12个月以上降到6个月以上,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30%、60%降到20%、30%,异地缴存公积金可在济南贷款买房。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济南市内六区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5月1日起,职工首套房首付款比例最低为20%,最高贷款额度不低于当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

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禁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

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11月1日起,黑龙江省各地居民实现在省内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互通。

11月26日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再次贷款买房的,若建筑面积在144平米(含)以下,首付比例不低于20%,若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上,首付比例不低于30%;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精装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12月2日,昆明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此前单职工为35万元)。

10月23日起,每月公积金还款额上限提高到60%,公积金余额不足时,可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并且全面实行异地贷款。

从10月26日起,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由现行的50万元调整至6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由现行的8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广州市户籍职工,符合广州市购房条件的,可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11月1日起,未婚子女购房自住可以提取父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无房户租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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