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社保缴费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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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市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各有关参保个人:

根据《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4〕1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15号)和《关于公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函〔2015〕152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予以确定公布如下:

一、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具体档次如下表(单位:元):

已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养老保险银行缴费协议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原选择档次对应的应缴金额,直接到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手续。如需变更缴费基数档次,须在缴费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按原协议规定缴费后再申请变更的,在下一缴费年度再按变更后档次缴费。

二、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第三档缴费基数,4150元/月标准确定;符合《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洪劳社医字[2003]12号)第四条规定,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的人员,经申请可按养老保险第一档(即2490元/月)确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特此通告

  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12月28日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因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能力续交养老保险的问题,南昌市出台《南昌市困难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今后,南昌市将建立养老保险缴费筹资新模式。

近年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群体快速扩大。但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全额自行承担,并随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而不断增加,让部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坚持缴费出现困难。尤其是部分改制分流职工由于年龄偏大、技能单一而再就业困难,有续保缴费意愿却缺乏缴费能力,只能选择中断缴费。

南昌市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约35万人。这将导致其退休后养老金水平不高甚至领不到养老金,无法保障其退休后正常生活。此外,参保人员中断缴费,造成缴费人数减少,也不利于优化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影响基金可持续运行。《实施办法》将解决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生活困难无力续缴而中断缴费的问题。

“按照‘个人自愿申请、金融机构放贷、政府适当贴息、退休归还贷款’的原则,建立养老保险缴费筹资新模式,帮助生活困难人员续保缴费。”《实施办法》提出,南昌市凡是具有南昌市户籍,按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含五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南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当前存在缴费困难的以下7类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纳入助保贷款的范围: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子女且生活困难人员;因伤因病致残生活困难人员;其他特困人员。但已按政策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享受社保补贴期间,不得同时申请助保贷款。

根据规定,该类贷款由社保经办机构择优选择合作银行。助保贷款总额度5万元以内(含5万元);还款期限从助保对象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8年。助保对象退休后个人承担的贷款利息,由合作银行按协议从助保对象养老金中直接扣还。

与此同时,助保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额度,按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分期发放贷款,贷款可用于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及之后缴费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贷款用于以前年度中断补缴的,于补缴时据实申请并发放贷款;用于今后每年缴费的贷款,按年核准并发放贷款,年贷款额度按南昌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档缴费基数对应的应缴金额确定。助保对象在贷款缴费期间只能选择按每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第一档缴费。

南昌市规定,助保贷款资金由合作银行直接划缴社保经办机构,用于助保对象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取现金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给本人。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贷款贴息资金。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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