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养老保险新政策
为了促进和引导有参保愿望的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近日,吉林省出台了关于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新政策,那么这项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有那些新规定、新措施、新办法呢。小编带你详细了解。
激励机制的加发政策,从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且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加发政策的参保人员应于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7月1日以后的按规定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累计超20年。
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应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如果是在1995年7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个别行业单位除外)参加工作,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其中调节金为170元,自2004年起每年递减17元,直至取消)。
今年激励政策主要体现在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一是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二是提高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系数。
按原有政策规定,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其中“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即为“通知”中要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部分。原政策是缴费年限(含1995年7月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如果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为15年,则发给15%;缴费年限为20年,发给20%;缴费年限为25年时,发给25%,以此类推。
今年起新退休人员,在计算养老金时,对于实际缴费年限(1995年7月建立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计为1年)超过20年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超过20年部分,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对应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即计发比例是1%+0.15%=1.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即计发比例是1%+0.2%=1.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即计发比例是年限1%+0.25%=1.25%。
按政策规定,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1.2%,其中1.2%即为过渡系数。激励机制的奖励政策,将实际缴费年限超20年、符合领取过渡性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的过渡系数提高至1.4%。如退休人员原过渡性养老金每月600元左右,按新的加发比例过渡性系数增加0.2%,其过渡性养老金每月即可增发12元左右。
王先生是1955年10月出生,1971年6月参加工作,10月退休,累计缴费年限44.4年(参工之月至退休之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24.1年(参工之月至1995年6月),实际缴费年限为20.3年(1995年7月至退休之月)。
根据王先生具体缴费情况测算,按原办法计算养老金为2417.15元/月,在原办法基础上按激励政策加发后养老金合为计2716.97元/月,加发了299.82元/月。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据统计,目前我市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共1.12万人,其中有93%的人员共1.04万人的实际缴费年限超20年,享受到了加发政策,月人均加发了150元左右,而且缴费年限越长,加发越多。
可见,实际缴费年限将直接影响您的养老金水平,坚持连续缴费是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