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上调
合肥基础养老金标准提至每月110元
近日,合肥养老金调整了。合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为13档,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昨日,合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变化一:增设缴费档次
合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原来缴费档次为100-2000元13个档次,现调整为100-3000元13个档次,其中增设了3000元的缴费档次,去除原1200元的缴费档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变化二:缴费补贴标准增加
原政策规定县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多缴多补。
现调整为,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补60元、缴600元补70元、缴700元补80元、缴800元补90元、缴900元或1000元补100元、缴1500元或2000元补150元、缴3000元补200元。
变化三:特困群体代缴保费标准提高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缴费补助。
变化四: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
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85元,调整后为每人每月110元。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变化五:有丧葬补助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012年1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后,应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变化六:账户余额可继承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