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拖欠工茁规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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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并下发全省法院执行。其中广州、深圳等6个珠三角城市属于一类地区,汕头等15个城市属二类地区,一类地区拖欠个人工资3个月以上累计超2万元就可能入刑。

今后,试图通过换手机号码、逃跑藏匿、转移财产、销毁用工关系凭证等卑劣行为恶意欠薪的老板们危险了!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下发全省法院执行。其中广州、深圳等6个珠三角城市属于一类地区,汕头等15个城市属二类地区,一类地区拖欠个人工资3个月以上累计超2万元就可能入刑。

据介绍,《标准》着眼广东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将量刑适用标准分为两类地区,并采取“期限+数额”或者“人数+数额”不同的“两种模式”,对恶意欠薪者量刑。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等6个市,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等15个市,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

此外,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恶意欠薪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该院在制定标准时对于一类地区,其数额标准采用的是2013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上限,而对于二类地区,其数额标准采用的则是中间值。

附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5〕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解释》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及工资收入等情况,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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