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带薪休假的折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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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新毕业的大学生小陈于2013年5月1日入职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到7月份时小陈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双方于7月31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此时,小陈提出在该公司一直未休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人事专员不知道该如何折算小陈应休未休年假的天数。

小陈是新毕业的大学生,到该公司工作满12月以上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小陈应当享受5月1日至7月31日工作期间的年休假。

此种情况需要用两个公式计算得出小陈年休假天数。

(1)如果小陈工作至12月31日应当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此公式里的“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是指小陈在本单位工作满12个月后的剩余天数,即5月1日至12月31日的自然天数24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小陈是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职工,应享受5天的年休假。

根据公式计算(245/365*5=3.36天)因计算的数字只取整数,所以小陈应当享受3天的年休假。

(2)小陈工作至7月31日,不能享受3天的年休假,需要对其年休假进一步折算。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此公式里的“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是指小陈从的1月1日至7月31日的自然天数212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是指经过折算得到的小陈应当享受的3天年休假。“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小陈未曾休过年假,所以此项为0天。

根据公式计算(212/365*3-0=1.74天)因计算的数字只取整数,所以小陈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1天的年休假。该单位应当按照1天年休假的标准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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