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广州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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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工资支付监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预防因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雇佣劳动者10人以上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监控重点包括:

(一)已发生拖欠工资2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

(二)生产经营困难,已出现拖欠租金、水电费、贷款等情况的用人单位;

(三)固定资产投资少的劳动力密集型用人单位;

(四)租赁场地、设备经营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明确具体金额,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广州市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按金。

第三章 监控主体

第九条 区成立工资支付监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政法委、政府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人民法院、司法局、建设和市政局、工商分局、总工会、信访办为组成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

(一)领导、督促区内各街、镇(含云埔白云工业区管委办、民科园管委办,下同)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小组有效开展工作;

(二)指导、协调全区有关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工作;

(三)指导、督促区有关部门和街镇建立和完善工资监控电子信息网络,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指导、协调区有关部门和街镇建立健全区三级劳动保障监督队伍,定期培训和聘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区工资支付监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资监控领导小组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条 街、镇和区属单位主管部门相应成立工资支付监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领导辖区内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制定辖区内工资支付监控措施,报区工资支付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督促建立健全街镇工资监控电子信息网络,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工资监控工作及日常管理事务;

(三)组织、管理村(居)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人员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建立定期的例会活动制度;

(四)定期报送辖区内《用人单位欠发劳动者工资情况表》,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10人以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及时登陆上网,确保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对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街、镇工资支付监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资监控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设专职或兼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负责对辖内各类用人单位的工资监控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村(居)委会工资支付监控工作;

(二)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建立辖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台帐,掌握其经营状况和工资发放情况,确定监控重点;

(三)负责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登录上工资监控电子信息网络,对拖欠工资的单位登记造册,报送街、镇工资支付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发现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及时向上一级监控部门及劳动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和配合街镇、区有关部门处理辖内用人单位劳动者集体上访、罢工事件。

第十二条 建立企业工会组织及在企业劳动者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发现违法行为的,工会组织或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者经营者逃匿的,工会组织或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可以代表职工请求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或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监控程序

第十三条 雇用劳动者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必须每月20日前将上个月劳动者签收的工资表副本送辖内村(居)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第十四条 村(居)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对辖内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分析,及时登录上工资监控电子信息网络,并于每月25日前,将辖内有拖欠工资情况的单位列表,填写《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情况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街、镇工资支付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村(居)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逾期未收到用人单位上报的工资表副本的,限期提交,宽限期届满仍不提交工资副本,作为上月拖欠工资处理。

第十五条 街、镇工资支付监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村(居)上报的《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情况表》,填写《汇总表》交分管领导审阅签名,送区工资支付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村(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对用人单位上报的工资发放表进行审核后发现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在15天内发放工资,同时提交保证书,及提供财产或单位担保。村(居)委会及时填报《用人单位欠发劳动者工资情况表》报送街、镇工资支付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在用人单位暂缓发放工资的期间,村(居)委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无故转移财产、设备、原材料或成品等,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引导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代表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第十八条 在用人单位暂缓发放工资的期限届满仍未发放工资的,街镇劳动保障机构必须会同村(居)委会,及时介入处理,并将情况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取证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必要时,可引导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九条 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逾期不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书》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劳动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工资支付监控部门和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工资表等有关资料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村(居)委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工资表副本至少妥善保存3个月,逾期可交还给用人单位或按照保密资料的有关销毁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资支付监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工作失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街、镇、村(居)和企业主管部门是处理属下单位和辖区内劳动争议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的第一责任单位。因不负责任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资支付监控工作纳入街、镇、村(居)岗位责任制考核和工作实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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