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最低工资标准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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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月1日起,淄博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提高。调整后,淄博月最低工资标准仍分三档,分别为1600元、1450元和1300元。这已是淄博连续6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3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元、14.5元、13元。以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238元(估算数)为基数,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8%,下线为4%。

在公布的各地最低标准工资表中,淄川区、张店区和临淄区为1600元档,博山区、周村区和桓台县为1450元档,高青县、沂源县为1300元档。新标准执行后,鲁政字〔2014〕49号文件同时废止。根据原标准,调整前的淄博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分别是1500元、1350元、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13.5元、12元,高新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执行中心城区标准。

记者了解到,淄博一直执行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而此次调整是山东连续6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所以不排除存在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到手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此外,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对于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届时将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

据了解,《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五、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六、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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