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最新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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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佛山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5月1日起进行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4元/小时。

根据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佛山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综合考虑了佛山近两年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和低收入劳动者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统筹兼顾了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情况,上调幅度为15.27%。

佛山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社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都记者采访发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不少在佛山的务工人员对此拍手叫好,但有企业则叫苦。

昨日,从湖南湘西老家赶回佛山的黄先生获悉最低工资调整时表示很高兴。他说,他在南海一家纺织企业做技术工人,每月工资和福利加在一起超过4500元。“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我的基本工资就比以前要涨200元左右。”而来自广西的邓女士则认为,“企业按照新标准执行加班时间提高小时工资,让工人得到更大实惠。”

不过,有中小企业则暗暗叫苦。南海丹灶一五金公司老板向善满表示,这几年普工的月工资普遍在两三千元,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5%的话,企业的成本就要上升2到3个百分点,公司本来是微利润,调高了最低工资则对公司压力很大。三水一贸易公司崔先生说,成本提高了利润就低了,公司甚至发不出工资,都有可能关门,“表面只增加200元,但企业实际的用工成本会增加更多。”

但也有员工反映,从2013年5月1日最低工资上调到1310元/月后,不少小公司老板不给工人加班,工人工资反而减少。

《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

据了解,《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五、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六、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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