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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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教【2016】143号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

为做好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皖教基〔2016〕4号)等文件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为建设“大湖名城、创新高地”提供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责任,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法规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区域内公、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本区域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招生入学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入学程序。

(二)依法依规原则

严禁公办学校跨行政区招生,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要通过学籍系统控制学校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突破省定班额标准。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择校生招生人数不超过招生总额的4%。任何学校均不得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不得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各学校须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免试入学。

1.小学入学

凡户口在我市且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单位查验盖章)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2.初中招生

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小学在规定时间内集体报名。在外地就读回本县(市)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单独报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时,须出具学籍表(学校盖章)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

(二)民办学校招生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和需要,依法依规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含招生广告)及报名时间须报经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备案,并及时在学校和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各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学校须在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新生。

(三)特长生招生

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名单见附件1)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名义进行招生。已经招收特长生的学校要逐步取消该项招生。特长生招收工作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招生办法,严禁组织文化课考试。招收比例遵照相关文件执行。

(四)特殊群体入学

1.随迁子女入学。各县(市)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全市规定时间内,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公布接收随迁子女学校名单,并统筹安排入学工作。随迁子女入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并提供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居住证(持证居住满1年)、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户口簿和身份证等材料。

2.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要按照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各县(市)聋哑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上在本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本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辅读班就读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全市盲童和市区聋哑儿童少年可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

3.农村留守儿童入学。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农村寄宿制学校须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4.港澳台胞、侨居人员及外籍人士子女入学。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由县(市)区侨(台)务部门出具证明,外籍人士子女由市外侨办出具证明,以上人员子女凭证明由居住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5.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子女入学。执行《合肥市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合教〔2014〕367号),对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市教育局协调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落实。

6.房产和户籍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实际居住材料等,由房产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7.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我市,本人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本人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本人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在所属政府(管委会)的统筹领导下,结合全市义务教育三大提升工程的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关注热点问题。结合新形势和新任务,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工作。要加大对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的宣传,引导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实施阳光招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前预判,主动发现并化解热点问题。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利用报纸、电视、门户网站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做好宣传和解读。可通过新闻发布会、访谈等方式,面对面为群众释疑解惑,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完善监察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进行全程性监控,确保招生入学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落实问责制度,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凡发生违规招生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取消特长生招收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受到教育主管部门通报的,限期整改,整改结果与年检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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