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军人子女中考优待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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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省军区司令部,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军区政治部《福建省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和《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闽教综〔2013〕1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含列入当年移交安置计划和离退休未移交军人的子女,下同)中高考优待对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摸清底数。各军分区(警备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摸底统计每年享受中高考优待的军人子女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中学军人子女,通知当年毕业年级军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于当年3月25日前到学校所在县(市、区)人武部进行登记;各军分区(警备区)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辖区每年享受优待的军人子女数量,指导各人武部认真填写《年符合驻地中高考政策优待条件军人子女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此表上报省军区政治部,确保全员覆盖、不漏一人。

二、严格办理手续。对享受优待的军人子女,军人需向本单位提交申请,由军人所在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按照《福建省军人子女中考优待相关手续》(附件2)和《福建省军人子女高考优待相关手续》(附件3)明确的要求,出具请示(函)、公示情况说明、优待资格审核表(附件4或附件5)、军人任职命令等能证明身份及符合各类优待条款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省军区政治机关汇总,逾期不予办理。省教育厅将会同省军区政治部进行审核,并在考试前组织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优待名单、类别与优待幅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对享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优待政策的军人子女,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各军分区(警备区)参照上述手续协调解决。

三、相关要求。中高考优待工作涉及军人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各单位一定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将省、市的教育优待政策传达到广大官兵,切实把政策交给群众,做到家喻户晓。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搞好政策宣传,讲清军人职业的特殊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军人子女教育的浓厚氛围。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对不符合优待条件获得优待的,一经查实,在教育行政部门取消教育优待资格或者录取资格的同时,省军区政治部将督促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对当事人、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做到“符合优待条件的一人不漏,不符合优待的一人不报”,切实维护优待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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