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幼儿园收费标准说明,温州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新标准(二)
三、收费管理
幼儿园保教费按教育主管部门行事历安排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费。
除收取保教费、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四、退费管理
幼儿因故中途休园、退园、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按以下规定退还幼儿一定的预收费用。
1.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教费。
2.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费, 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3.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 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幼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办法
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浙财教〔2011〕152号),凭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保教费资助标准为省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50%。
六、财务管理制度
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
幼儿园的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收取任何费用。
七、公示制度
各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公办幼儿园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变更手续,做到亮证收费。所有幼儿园要自觉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
八、监管制度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幼儿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九、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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