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幼儿园招生报名时间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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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包头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规范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包头市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在市、区两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格局,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园、户籍优先”原则实施阳光招生。

二、招生对象

凡年满三周岁(以每年8月31日前出生为时限,如部分地区有困难可推迟至3.5周岁)、身体健康、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适龄幼儿,民办幼儿园可适当放宽。公办幼儿园优先解决本旗县区户籍适龄幼儿入园。

三、招生办法

(一)各旗县区教育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企办幼儿园可优先招收企业职工子女。民办幼儿园在旗县区教育局的统筹指导下,实施自主招生,不受户籍、区域限制。招生工作以幼儿园为主体进行审核、登记、录取。为保证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快捷有效,全市将建立统一的公办幼儿园招生登记网络信息系统,通过网络自动识别,避免重复登记。

(二)驻区主办单位的幼儿园招生工作应与驻区教育局幼儿园招生工作实现无缝对接,明确招生区域和招生办法,并在规定时间内由驻区教育局统一对外发布招生信息。

(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入园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四)有条件的地区和幼儿园要积极尝试举办特教幼儿班。

四、招生程序

(一)全市幼儿园招生前要根据现有办园条件,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并向旗县区教育局报备,由旗县区教育局在市、区两级教育网站统一发布。各幼儿园要同步制定具体的招生简章并在相关媒体及幼儿园醒目位置公布。

(二)凡具有本旗县区户籍的适龄幼儿,由其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预报名并打印预报名登记表,然后由其监护人持预报名表及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相对就近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十个工作日(如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需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予以解决的可适当顺延时间)后,监护人即可在网上查询录取结果。凡未被录取的,由监护人自行选择有空余学位的户籍所在地公办幼儿园或联系民办幼儿园。非包头户籍的适龄幼儿入园,由其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幼儿园或民办幼儿园参加自主招生。监护人网上填报的信息和提供的各类证件要确保真实,凡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取消入园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宣传。招生前,各旗县区要通过市、区两级教育网站、幼儿园网站和新闻媒体等阵地,把招生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各旗县区应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招生信息。

(二)各幼儿园班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5人。如由于学位紧张等原因需超招的,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三)幼儿因病无法坚持入园的应办理病假、休学等手续,幼儿园不得随意取消其入园资格。在园幼儿无任何原因两个月未出勤的按自动退园处理,幼儿园按要求办理相关退园手续,重新入园时须重新报名。

(四)进一步规范收费工作。各公办幼儿园从9月1日开始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包头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包发改费字〔2015〕20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招生为由擅自增加任何收费项目。各民办幼儿园要根据本地区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指导意见》(内教发〔2012〕12号)中的相关要求规范收费工作,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色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五)市教育局将研发“市?区?幼儿园三级学籍管理系统”。从秋季起,各旗县区教育局要实行在园幼儿电子学籍注册管理制度,并于9?10月两个月完成本地区幼儿园在园幼儿信息采集、汇总、上报、审核工作。

(六)各旗县区要按照招生工作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幼儿园要以大局为重,增强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化解矛盾,维护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服从属地教育局统一安排,杜绝违规招生。凡违反招生政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本意见中招生办法及招生程序用于指导各旗县区及之后的幼儿园招生工作,在此期间本意见如与有关法律、国家政策相违背,将适时进行调整。

请各旗县区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早谋划幼儿园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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