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上海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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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3)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监督电话。相关招生信息将在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网站及浦东新区学前教育网站上公布。
(二)相对就近,免试入园。浦东新区2015学年幼儿园招生工作应遵循“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或考试,不得以所谓的测试成绩选拔和录取幼儿。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级各类幼儿园必须优先满足规定地段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必须严格根据相关政策组织招生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招生管理
(一)招生对象
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并符合以下九类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到幼儿园报名或登记。
1.持有4月30日前办理的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或租用公房凭证和户籍的适龄儿童(房屋产权人或租赁人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儿童本人,并共同或单独拥有全部产权;户籍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且其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户主),按房产证或公房租赁证和户籍地址对口入园(一套住房原则上3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入园)。
2.持有4月30日前办理的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的上海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房屋产权人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儿童本人,并共同或单独拥有全部产权),按房产地址对口入园(一套住房原则上3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
3.持有4月30日前入户的、招生区域内经适房产权证明(产权人是父母或儿童本人)或廉租房租赁证明的上海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租赁人是父母或儿童本人),按房屋地址对口入园。
4.仅持有在4月30日前办理的上海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由教育署视各幼儿园招生情况作统筹安排。
5.持有在4月30日前办理的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房屋产权人是父母或儿童本人,并共同或单独拥有全部产权)的非沪籍(含港澳台)适龄儿童,由教育署视各幼儿园招生情况作统筹安排。
6.父母至少有一方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招生区域内有合法居住证明的适龄儿童,根据其父母持《上海市居住证》年限等条件,设定先后顺序,在妥善安排上海市户籍的儿童及有房产证的非沪籍儿童入园的基础上,由教育署视各幼儿园招生情况作统筹安排。
7.父母至少有一方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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