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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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根据市教委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7月30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7月30日,起,所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统一为6月30日。

由父母持上述有效证件,户口簿、随迁子女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向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各街镇社区指定地点申请就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各街镇可根据市教委、青浦区教育局招生文件精神和各街镇教育资源情况制定具体的入学安置办法。

  4.本区特殊学校(辅读学校、初等职校)面向全区进行招生。

  5.民办学校招生办法按市相关规定,经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民办学校招生应以《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作为录取的依据,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

  三、工作要求

  1.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和录取学生。

  2.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

  3.由于青浦城区在不断地发展,在招生过程中各校应相互支持与配合,积极为推进本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均衡优质发展而努力。

  4.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毕业材料的学生。

  5.根据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规划,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各相关学校应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和艺术教育特色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校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按规定流程进行招生。

四、招生安排

  1.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2.各小学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应根据区教育局规定,指导在籍五年级毕业学生如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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