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幼儿园招生报名时间工作指导意见
关于秋季洛江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中心小学,南少林国际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各类幼儿园的招生工作,推动教育公平,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泉州市教育局关于秋季中心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就做好秋季我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秋季我区幼儿园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公办性质幼儿园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户籍的适龄幼儿按时就近免试入园,民办幼儿园要优先招收周边群众的适龄幼儿入园。
二、招生对象
秋季招收我区年满3周岁(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幼儿。
三、招生办法
1、各公办幼儿园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生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如有剩余学位应优先招收片区内外来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幼儿入园。
2、区教育局将于6月1日前根据年度民办幼儿园年检年审结果发布具备招生资质的民办幼儿园通告,并根据各民办幼儿园办园规模核定其招生计划。
3、民办幼儿园应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进行不实宣传。要严格按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持有居住证和务工证的进城务工人员,民办园应优先招收。
4.招生对象报名时须提供户籍证明、《预防接种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提供暂住证、务工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四、招生程序和时间
1、万安中心园等原7所公办幼儿园招生片区不变,沿用原招生片区划分方案。秋季即将开办的马甲第二中心幼儿园在划定招生片区时应征求所在乡镇(街道)意见,在4月30日前确定招生服务片区及招生规模,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在洛江教育信息网上发布。6月20日各公办幼儿园以公告形式在本乡镇(街道)及幼儿园公示栏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月3日--7月5日:各公办性质幼儿园接受服务片区内适龄儿童报名登记。
7月9日--7月11日:各公办性质幼儿园汇总片区内适龄幼儿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8月1日前:各公办性质幼儿园公布服务片区内适龄儿童资格审核结果并分发录取通知书。
具备招生资质的民办幼儿园采取自主招生的办法,但应优先招收居住在幼儿园周边的适龄幼儿,并严格按照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招生结果于8月25日前送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收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及学前班收费标准按照区物价局、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2、民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1〕213号)要求,在向区物价局履行收费报备手续后方可执行收费。
六、招生要求
1、招生工作实行“五公开”,即要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
2、严格控制班生规模,小班新生原则上控制在每班不超30人。不得违反规定招收不满三周岁的幼儿入学,有开设小小班的民办幼儿园要控制在每班20人以下。
3、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各幼儿园都应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学,特别要做好招生范围内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4、各公办幼儿园在学位不足的情况下,应耐心解释并指导家长带幼儿到居住地附近的合法民办幼儿园就读。
5、各幼儿园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得以双语教学、艺术特色教学等噱头进行虚假宣传。
6、各幼儿园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7、民办幼儿园招生宣传内容应报所属中心小学审批,经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备案,方可发布。
8、各中心小学要制定本乡镇(街道)的幼儿园招生实施细则,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类幼儿园(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督促其规范招生行为,防止出现虚假宣传、无序竞争和违规收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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