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秋季小学招生报名时间和材料学费工作意见的通知(二)
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实际居住地。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6年),适龄儿童及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并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上述前三种情况还要同时满足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3.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向辖区内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片区中心小学、区直属学校说明原因,由中心小学、区直属学校汇总报区教育局,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各中心小学、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各小学应及时上报所属中心小学,中心小学、区直属学校汇总上报区教育局,并由中心小学、区直属学校会同镇(街)政府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4.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政策性照顾类别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
5.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的入学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综〔2015〕2号)精神,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一年级实行积分入学、摇号派位办法。各校应根据《翔安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翔安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厦翔教〔2015〕9 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实施方案,在确保接收片区招生对象入学的前提下,核清学位,统筹计划,遵循“四公开”的原则(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6年),适龄儿童及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并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上述前三种情况还要同时满足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3.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向辖区内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片区中心小学、区直属学校说明原因,由中心小学、区直属学校汇总报区教育局,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各中心小学、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各小学应及时上报所属中心小学,中心小学、区直属学校汇总上报区教育局,并由中心小学、区直属学校会同镇(街)政府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4.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政策性照顾类别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
5.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的入学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综〔2015〕2号)精神,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一年级实行积分入学、摇号派位办法。各校应根据《翔安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翔安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厦翔教〔2015〕9 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实施方案,在确保接收片区招生对象入学的前提下,核清学位,统筹计划,遵循“四公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