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镜湖区教育局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芜湖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现就镜湖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要求,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招生原则
1、划片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实行公办学校依据审定地址划片免试就近入学的办法,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办学位。
2、“两个一致”优先保障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父母,下同)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优先保障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学生就近入学。
3、严禁择校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三、招生对象
小学阶段为镜湖区户籍、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以及居住在镜湖区境内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四、招生办法
(一)镜湖区户籍学生在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免试就近入学。
学生的户籍应与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实际居住地相一致。确认实际居住地(家庭住址)以法定监护人户籍、房产证(全产权的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地址为准。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一起的,以与学生实际居住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的户籍、房产证地址为准。
作为入学房产其用途(性质)须为住房,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非住房不能作为入学房产。
(二)因特殊情况造成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已入住新购住房暂未办理房产证、户口已入的,凭购房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在居住地就近入学。
2、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和原房产证等原始证明材料,按拆迁协议安置地址就近入学。
3、镜湖区户籍租房的,由镜湖区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三)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相关政策的通知》(芜政办[2014]21号)的要求,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外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芜教基[2015]10号)办理。学生父母需持户籍和我区的居住证,向区教育局提出就学申请,按照居住证地址统筹安排入学,购买房屋且户籍迁入的安排就近入学。
外员人员未领居住证、居住证失效或住所变化应及时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五、关心残疾学生入学。特殊教育学校要做好招生工作。各普通中小学要贯彻落实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要求,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服务地段内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学生。做好对重度残疾学生“送教上门”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加强工作领导。区政府成立镜湖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招生的领导担任。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加大宣传力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事关千家万户,要大力宣传《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招生政策。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新建小区的增加和学校布局的变化,每年的学区划分都有调整,区教育局和各校将会及时将有关招生政策和学区划分情况通过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让学生家长知晓。
3、确保新生按时入学上课。各校要顾全大局,保障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提前做好师资调配、校舍、设施等相关准备工作。
4、规范招生和收费行为。认真执行《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的规定,小学一年级班额不超过46人。严禁举行各种入学考试或测试,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理由收取“择校费“、“借读费”,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费用。
5、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各校在招生后,要把招生结果包括学生姓名等有关情况在学校公示栏向社会和家长公告。要公示经核准的学籍,及时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
七、未尽事宜由镜湖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