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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确保海珠区中小学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15〕1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属地管理。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合理划定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范围,妥善安排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指导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解决在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摸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当年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各学校须按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各学校未经批准超出招生计划招收的新生不得办理学籍。

(四)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控制班额,禁止超班额招生。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编班结果。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五)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要做好学位安排工作,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

(六)加强对非本市户籍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须严格按照《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15〕11号)中的《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的条件执行。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实行公示制度。

二、初中招生

(一)初中招生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户籍且有海珠区学籍,在我区公办小学毕业的学生(含经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我区的升学办法安排入学。

2.具有本市户籍,在我区民办小学毕业的非海珠区户籍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须回户籍所在区申请入学,按该区升学办法入学;具有本区户籍,在我区民办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我区公办初中就读的,按我区的升学办法安排入学。

3.具有海珠区户籍但没有我区学籍,在外地或其他区小学毕业的学生,由学生父母(合法监护人)在市教育局统一规定时间(5月6日)到海珠区同福中路303号(区少年宫西校区)向我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者,采取统筹安排的办法在我区公办初中升学。

现场审核需提交以下资料:(1)户口簿(原件和户主页、父母和本人页复印件);(2)学生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生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或拆迁协议书、房管局认可且已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原件与复印件);(4)跨区生:(本市非我区学生)由毕业小学登陆“广州市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的“学生信息”表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的“学生学籍信息”表。加盖学校公章;(5)返穗生:(非我市学生)由毕业小学提供“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的“学生学籍信息”表,加盖学校公章。

4.对申请在区内跨组报名升学的学生,由毕业学校统一到区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条件获批准跨组的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跨入组内指定公办初中升学。办理跨组申请时间:5月13??14日。

5.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至为学区建设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实行电脑派位、对口、特长等有效的初中学位分配办法。从2017年起公办初中招生方式按学区建设方案确定。

(二)初中招生的有关规定

1.特长生招生。经审定的体育和艺术传统项目学校可按规定招收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10%的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确实因市重点扶持项目组队需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学校招收特长生的范围和比例可以适当放宽。非经审定的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要进一步完善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不能对体育、艺术类特长生进行文化类学科测试,对获得体育、艺术类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要在其毕业的学校进行公示,以进一步规范特长生的招生管理工作。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公办外国语学校招生。在公办外国语学校招生之前,已被其他公办初中录取的特长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公办外国语学校的招生。

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面向全市,按“指标分配到区+电脑派位或抽签”的方式进行招生,以当年招生计划的3倍为电脑派位或抽签指标数。

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我区小学毕业生规模制定,于当年5月20日前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于当年6月15日前完成分配工作。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根据我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指标名单,按电脑派位或抽签方式随机产生录取名单。

我区公办外国语学校面向本区招生,按“指标分配到校+面谈”的方式进行招生,以当年外语特色生招生计划的3倍为面谈指标数。无寄宿生条件的外国语学校的外语特色生招生计划不超过外语特色学校招生计划的50%。列入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指标名单的学生,未被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录取的,可参加我区公办外国语学校的招生。

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第1天上午进行电脑派位或抽签,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第1天下午,通过面谈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市、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招生工作于当天完成。

市属、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指标以当年毕业生英语综合能力为主进行分配。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3.来穗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根据《关于印发海珠区来穗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3〕14号)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做好我区来穗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

4.民办初中招生。民办学校于当年4月15日之后方可公布本校当年的招生方案,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招生方案包括学校的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录取规则、录取时间、咨询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学生预录取名单、正式录取名单适时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学生报名时可提交小学五、六年级的《学生成长记录册》原件或复印件。

民办学校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的第7天起方可开始接受报名和招生。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可采取面谈等方式招生,并在公办初中招生电脑派位开始前两天完成初步录取工作,将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录取以学生面谈表现和《学生成长记录册》等为主要依据,于7月18日前与公办学校同步完成学籍建立工作。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于当年8月31日前完成报名和录取工作,并为新生建立学籍。

民办学校不得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选拔招生,不得增加学生的负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规招生。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海珠区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校也要相应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相关工作。我们要牢固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招生的观念,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确保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

(二)强化服务意识,公布办事程序,积极主动为群众做好服务工作。各校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设立有明显标识的咨询点,为家长提供咨询服务;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首问负责制度,对社会和家长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引导等工作。

(三)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的最新收费规定,组织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政策的学习,强调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四)严肃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15〕11号)有关规定对在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州市海珠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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