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中考高中招生优录加分照顾政策的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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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教育局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实行优录和照顾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东风分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教育局、各普通高中、城区各初中:

为落实好省市优抚、侨眷和民族等政策,鼓励广大中学生树立创新意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市教育局决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实行优录、照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录、照顾对象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4.散居少数民族考生;

5.初中阶段独立或与他人合作方式取得国家专利部门授予的专利证书的;

6.非体育特长生中:

(1)初中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省教育厅、省体育局联合组织的省级及以上中学生综合或单项运动会获第一至第六名(含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以下同)的;

(2)初中阶段参加市教育局组织或市教育局、市文体局联合组织的市级中学生综合或单项运动会获第一、二、三名的;

7.体育特长生中:

(1)初中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省教育厅、省体育局联合组织的省级及以上中学生综合或单项运动会获第一至第六名的;

(2)初中阶段参加市教育局组织或市教育局、市文体局联合组织的市级中学生综合或单项运动会获第一、二、三名的;

8.农村独生子女女儿户家庭考生。

二、优录、照顾办法

1.对符合上述第1、2条的考生按湖北省教育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政联[2013]4号)文件执行优录政策。

2.对符合上述第3、4条的考生学业考试总分增加5分参加高中录取。

3.对符合第5条的考生学业考试总分增加10分参加高中录取。

4.第6条中对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省教育厅、省体育局联合组织的省级及以上中学生综合或单项运动会获第一、二名的运动员和参加市教育局组织或市教育局、市文体局联合组织的市级中学生综合或单项运动会获第一名的运动员,总分加15分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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