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子女在河南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实施办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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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侨子女在豫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教育厅有关直属学校: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侨文发[2009]5号)和《关于华侨学生在国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侨发[2014]14号),为贯彻落实惠侨政策,切实保障我省华侨学生的权益,现将《华侨子女在豫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印发至各单位,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侨子女回国在豫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 

为弘扬中华文化,满足华侨子女回国在豫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河南省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侨办、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侨文发?2009?5号)和《关于华侨学生在国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侨发?2014?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二、华侨子女回国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河南省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应当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三、华侨子女回国在豫接受义务教育进行身份认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侨务部门负责,并出具就读证明;华侨子女回国在豫就读高中阶段教育进行身份认定由省政府外侨办负责,并出具就读证明。
  四、华侨子女需在国内监护人的监护下就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在地为监护人户籍所在地。
  五、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华侨本人的朋友的顺序确定。
  六、华侨子女可以在其监护人户籍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依据当年河南省中招政策进行录取。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华侨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致。
  七、接收华侨学生的学校,要积极做好华侨学生的教育培养工作,关心照顾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违规设立针对华侨学生的收费项目。
  八、办理就读证明需提供的材料:
  (一)就读申请书。
  (二)申请就读华侨子女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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