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幼升小,小升初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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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15〕1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7年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属地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妥善安排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指导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解决在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在

摸查测算的基础上,区教育行政部门拟定当年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按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未经批准超出招生计划招收的新生不得办理学籍。

(四)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控制班额,禁止超班额招生。各学校要按规定做好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公开工作。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学校应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于当年  9月10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

(五)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要做好学位安排工作,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

(六)加强对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工作。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范围要严格按照《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15〕11号)文件要求执行,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者的适龄子女参照执行。

(七)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按照《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2017〕5号)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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