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区小学小升初招生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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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方案
渝中区教育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特制定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方案。
一.小学招生
(一)招生对象
入学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二)招生条件。
渝中户籍学生应当符合“三对口”政策,即学龄儿童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三)招生办法
1.符合“三对口”的户籍生
符合“三对口”的户籍生按户籍所在地划片就近入学,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房产证、预防接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在对口学校报名注册。根据适龄儿童人数、新建小区、教育布局调整等多种因素,将对个别学校招生学区进行适当调整。
招生学校学位紧张的情况下按如下政策实施: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须达到51%以上,房屋产权不足51%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购买二手房入户的,房屋产权证过户和户籍入户须满1年及以上(入学前1年的8月31日及以前取得房屋产权证及对应户籍,以房屋产权证过户和户籍入户时间为准),未满1年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同一产权住房对应户籍已有适龄儿童对口入学且未满6年的(其中适龄儿童监护人若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以最后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时间计算),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
2.视为符合“三对口”的户籍生
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一方的户籍,且父母一方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的。
适龄儿童、少年为孤儿,户籍随法定监护人,且法定监护人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的。
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3.不符合“三对口”的户籍生
户籍在我区但不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委调剂安排周边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接收。
(四)招生程序
我区小学招生工作于6月20日启动,由学生法定监护生持户口簿、房产证、预防接种证明到对口学校审核纸质证明材料。因户口迁入晚或其他原因导致错过报名时间,而学校招生计划已满,无法再接收的户籍生,由学校统一报区教委,

区教委调剂安排周边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接收。
二.初中招生
(一)招生对象
在本区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的户籍毕业生;在区外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确需回区升学的户籍毕业生;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符合入学条件且需在本区升学的非户籍生。
(二)招生条件
渝中户籍学生应当符合“三对口”政策,即学龄儿童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三)招生办法。
1.符合“三对口”的户籍生
户籍生升学继续实行“多校划片、指标到校、随机派位”与“对口直升”相结合的招生办法。即:将渝中区全域作为全区12所中学的招生片区,先相对均衡地分配12所中学派位指标,并征求学生及家长入学志愿,对志愿报名人数少于或者等于派位指标人数的中学,学生直接升入该中学;对志愿报名人数超过派位指标人数的中学,以抽签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升学中学。
2.符合条件的非户籍生
在本区小学毕业、需升入本区初中的非户籍生,其父母至少一方或者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并长期居住在本区,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参照户籍生升学办法执行:在本区已购买自有产权住房(产权须达51%以上),或者在本区投资经营且依法纳税(含按规定减免税),或者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用工合同且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招生程序。
我区初中招生工作暂定于6月20日启动,全区初中招生按照抽签派位招生、对口直升招生、非户籍生招生的顺序进行。
三.非户籍生招生
(一)招生对象
不符合上述小学、初中入学政策,确需在我区就读小学或者初中的非户籍生。
(二)招生办法
在学校有空余学位情况下,由我委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综合考虑办学条件等多种因素,指定接收学校进行招生,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6月20日后)到指定接收学校登记,填报非户籍生义务教育就读申请表,提供相关有效证件、证明,并完善相关手续。由指定接收学校严格审核所有前来登记报名的非户籍生的相关条件、证明和手续完善情况,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善的,根据学位情况和招生计划安排其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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