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局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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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金市教基〔2015〕12号《关于做好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3〕1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初中学校改进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3〕16号)和《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要求,为确保符合规定的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稳妥入学及入学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订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制度,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免试就近入学。根据义务教育段学校学区相对稳定原则,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法定监护人的常住地,结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现状,相对就近安排入学。公办学校确保按学区招生,不招收择校生。
  2.切实保障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权利。逐步将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作为其随迁子女入学的基本条件,统筹解决符合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问题,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三、具体要求
  1.依法确保符合规定的本区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按时入学。各校必须确保学区内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少年和小学毕业生全部按时进入小学和初中学习。未入学者,依法由学区所在学校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动员入学。
  2.切实保障务工人员子女的受教育权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规定,统筹解决符合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问题。
  3.确保特殊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要教育动员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法定监护人)送其子女到相应的学校入学,适龄的中度视障儿童到省盲人学校报名入学,适龄的中度听障儿童到金华市启圣学校报名入学,适龄的中度智障儿童到金华市启明学校报名入学。适龄的轻度残障儿童少年可到所在学区学校随班就读,适龄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由所在学区学校送教上门。
  4.一律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严格执行免试入学的原则,各类学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招生不得以成绩作为入学依据,任何学校和个人都不得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尤其是残疾儿童少年、学困生以及家庭有困难、行为习惯有偏差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5.时间安排。公办小学、初中学区内学生报名时间为7月2-3日,务工人员子女报名时间为7月4?6日。7月10日,学校进行招生情况公示。7月18日,学校向区教育局上报招生情况。7月20日,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完成招生工作。
  6.招生顺序。学校按照学区内的儿童少年、务工人员子女的顺序进行招生。学校在满足本学区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后,可考虑符合规定的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求。在不能满足符合规定的务工人员子女需求时,首先考虑在市区购买住房年限情况,其次考虑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年限情况,再次考虑租赁房产的年限情况。
  对于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符合规定的务工人员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额的学校,学校不得拒收,直至额满为止。
  7.报名办法。
  ①城区适龄儿童少年持本人及父母(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到所在学区的学校报名。要求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与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居住房产一致,并在5月31日前取得为准。
  ②农村适龄儿童少年持本人及父母(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到所在学区的学校报名。
  ③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持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乡镇学校填写《金华市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持《金华市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实际居住地学校申请入学。
  ④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持《金华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实际居住地学校申请入学。
  以上相关报名表可到婺城教育网义务教育入学专栏下载。
  四、工作要求
  1.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各义务教育段学校要制订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要把招生政策、报名条件和学区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和办法、咨询投诉电话、招生结果和新生名单等信息在学校公示栏公布,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同时,要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咨询。任何学校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提交区教育局审查备案。
  2.严格控制班额。根据教育现代化要求,小学每班控制在40名以内,初中每班控制在45名以内,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将严格设置学校的班级数和班额数。随机分班,不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特长班,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分大小班、快慢班,同年级学生人数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
  3.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应严格执行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情况与规范办学考核挂钩。跨区招收的学生,学校要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并上报审核通过的外出就读学生名单,区教育局复审后办理学籍迁移。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迁移学籍档案。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遇到特殊情况,学校无法确定的,由收到报名申请的学校统一汇总,报区教育局进行界定。经区教育局界定的学生,学校不得拒收。
  4.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除城市学校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5.强化学籍管理。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10〕163号)规定:学生必须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得学籍,学生学籍与电子学籍档案联动,采用“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200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不得建立学籍档案。市区公办初中在招收市区以外生源的学生时必须征得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及时转入电子学籍档案。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迁移学籍档案。
  6.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应立足于当地招生,切实遵守免试入学规定,招生工作应始终贯彻落实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民办学校招生方案报区教育局审批,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管。民办学校招生可通过面谈形式进行,严禁通过考试、测试进行招生,严禁通过培训等机构搞变相招生考试、测试。民办小学、初中面向市区招生工作从中考后开始。
  7.加强学校间的沟通与协调。各校要顾全大局,加强合作,多提供服务,不设置门槛,避免招生工作中的推诿、扯皮和无序竞争。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儿童少年拒之门外,对于招生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进行疏导,切实加以解决,树立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招生咨询电话:82319204(教育科);举报投诉电话:82338354(纪检)。
  8.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潘明宝任组长,卢莉、钱胜军、邵建平任副组长;成员由局中层负责人、各中小学法人校长组成。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招生领导小组,按照招生工作职责,建立组织,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
  9.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金市教基〔2015〕13号文件精神,区教育局将对学校招生结果进行抽查的办法进行监督,确保学校报名招生时材料真实,招生公正公平。同时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依规依纪查处招生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解决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平稳有序进行。区教育局将在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中,把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作为重要指标,进行严格考核。对热点学校的招生,市教育局将采取全程派监督员、全程交叉审核的办法进行监督,对其他学校采取招生结果抽查的办法进行监督,确保学校报名招生时材料真实,招生公正公平。区教育局纪检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10.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大力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积极推动教师有序合理流动,引导优秀教师向岗位空缺的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合理流动。建立以优质学校为主体的教育共同体,加快优质教育资源向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辐射,全面带动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薄弱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吸引力,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向学生及家长广泛宣传中考招生政策的改革变化,尤其是要宣传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定向分配招生名额以初中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政策。附件:
  1.《关于做好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2.《金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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