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小升初网上报名网站学校跨区域招生摇号政策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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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小升初进行时,自摇号的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4月15号宁波小升初民办初中跨区域招生摇号政策正式出台,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原文内容如下:

宁波市教育局拟制的《关于进一步改进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见(意见征求稿)》,在征求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及在社会公示期征求社会各界来电来信及网友意见后,于昨日正式出台《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改进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改进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学校平等发展,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2号)的要求,结合宁波实际,就进一步改进民办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行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实际的规定,民办初中应立足本区域合理设置招生范围。民办初中区域内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招生学校上报备案的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存在违规条款的,应责成学校及时纠正。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初中应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内为主招生,招生计划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区域内招生计划数应占50%以上。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初中跨区域在同一个县(市)区的招生计划超过10人,应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主动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商定。如协商不下,由市教育局根据实际及双方意见确定招生计划。

民办初中须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跨区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局备案,并由市教育局择期统一对外公布。

二、招生方式

民办初中区域内招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规范招生秩序,确保民办初中依法依规招生。招生学校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民办初中可采用面谈或面谈加摇号等方式开展招生,学校面谈可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考察选择合适的学生。

民办初中不得提前开展登记和招生,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测试(竞赛)成绩挂钩招生,不得以小学生数学奥赛、希望杯、华杯赛、睿达杯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依据,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民办初中不得超越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民办初中区域内招生时间不得早于每年的5月5日,跨区域招生时间不得早于每年的5月15日。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初中跨区域招生实行网上统一报名。网上报名系统由宁波市教育局委托设计开发,有意愿的我市小学毕业生(招生学校跨区域在该地有招生计划,不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五年级学生)可自主登陆报名,每位学生限报一所学校。凡未通过网上统一报名的,各校一律不得录取,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初中跨区域在同一个县(市)区的招生计划在10人以内(含10人),由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录取。跨区域在同一个县(市)区的招生计划超过10人,当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原则上全额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采取自主招生与电脑派位相结合的方式,计划数的50%招生名额由电脑派位产生,其余50%由学校依规自主招生。电脑派位工作由宁波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电脑派位时,除招生学校派员参加外,邀请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代表进行监督,有关媒体进行直播,电脑派位结果经公证处公证后,由宁波市教育考试院于当日通过宁波市教科网(http://www.nbedu.net.cn)公布,各招生学校网站也应于同日内公布本校录取学生名单。各招生学校应在电脑派位后的下一个双休日,对网上报名该校未被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组织面谈录取,面谈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学校网站公布录取结果。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对面谈进行监管,及时记录备案,可邀请家长代表、社会人士代表、媒体代表等参与监督。招生学校应将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名单及时分送相关县(市)区教育局。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初中跨区域招生的学位如被录取学生放弃,学校不得在该区域增补录取,不足名额可由学校在区域内招生中补录。

已被民办初中录取(包括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视作择校生,如自己放弃录取,由原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回原籍地入学办法统筹安排入学。

三、学籍管理

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和实际就读学校应一致,学校不得接受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就读。对民办初中按规范要求招收的学生,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支持并按要求在当年10月底前办理好学籍交接工作。

四、招生纪律

对违规提前进行登记和招生、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违规考试招生或通过培训机构考试招生以及接收未取得本校学籍学生就读的民办初中,由市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及学校领导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核减政府资助和招生名额、责令停止招生等处理。如民办初中违规跨区域招生,市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核减30%名额直至取消该校跨区域招生名额。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五、工作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教育纳入事业发展规划,确保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协调健康发展,努力办好区域内每一所学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既要规范区域内民办初中招生秩序,也要重视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初中及享有公共教育资源的民办初中,更应规范办学行为,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为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作出贡献。市教育局将适时对民办初中招生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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