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今日北京单双号限行限号规则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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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北京单双号限行规则:12月16日20时前,执行尾号限行措施,限行尾号4、9;20时至24时,双号行驶,单号禁行。17日0时至21日24时,按照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零点至3时不限行,限行时间为3时至24时。据了解,此次限行措施为全市范围内。以下是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称,本次重污染过程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污染程度重,是今年入秋以来最严重的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

经北京市政府批准,12月16日20时至12月21日24时启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措施。

12月16日20时前,执行尾号限行措施,限行尾号4、9;20时至24时,双号行驶,单号禁行。

17日0时至21日24时,按照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零点至3时不限行,限行时间为3时至24时。据了解,此次限行措施为全市范围内。

依据《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相关要求,启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措施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三)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四)每天3时至24时,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二??二”式号牌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但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外省区市机动车在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机动车违反上述规定的,交管部门将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交通技术检测设备将每4小时记录一次。

需特别提醒的是:12月16日20时之前车牌尾号“4和9”限行,20时至24时双号出行、单号限行。交管部门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和出行计划,按规定停驶。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要求,交管部门已做好非现场执法监控设备系统调试准备工作,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将全市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信息全部录入非现场执法系统之中。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措施启动后,将依法对违反限行规定上路车辆进行记录、处罚。

同时,市交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录入非现场执法系统备案、监管。对违规上路的公车信息汇总上报至市政府,由市有关部门进行追责。

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交管部门将启动高等级上勤方案,各支、大队加大路面管控执法力度,采取日常管理与夜间整治、固定卡控与流动巡控等工作措施,持续开展路面重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加大对货车等禁限车种的拦截查处力度;围绕环路、联络线、国市道、郊区公路等重点道路,施工工地周边等重点区域,以及全市主要路口、大街,构建全市查控网络,强化对渣土运输车等重型车的路检路查;依托高速公路主线站、服务区,加强车辆检查,并加大高速公路、郊区道路巡控力度,对外埠禁限车辆坚决劝返,对驶入禁限区域的依法处罚;各支、大队全面加大对国Ⅰ国Ⅱ轻型汽油车、货车等禁限车种的拦截查处力度。

北京交警APP及各办证处暂停为国Ⅰ、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办理进京证件。

北京市延庆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

为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公众健康,缓解污染程度,健全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结合近年来我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实际,按照京津冀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统一要求及北京市的部署,参考《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制定《北京市延庆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四级)、黄色预警(三级)、橙色预警(二级)和红色预警(一级)。

二、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对因臭氧引发的空气重污染,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一)蓝色预警(四级)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区委宣传部、区卫生计生委通过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区教委视本地区空气实际污染情况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区文明办、区委宣传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区市政市容委、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延庆公路分局等部门加强本行业施工工地扬尘控制。

(3)区市政市容委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区环保局加大对生产、加工等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5)区农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各乡镇政府采取措施,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及秸秆、垃圾、树叶等露天焚烧。

(6)区文明办、区委宣传部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二)黄色预警(三级)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区委宣传部、区卫生计生委通过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运动。

(2)区教委视本地区空气实际污染情况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区环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教委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区文明办、区委宣传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区市政市容委、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延庆公路分局等部门加强本行业施工工地扬尘控制。

(3)区市政市容委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区环保局加大对生产、加工等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5)区农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各乡镇政府采取措施,严查本区域露天焚烧、劣质煤使用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6)区文明办、区委宣传部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7)区环保局、区经济信息化委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区市政市容委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

(2)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三)橙色预警(二级)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区委宣传部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区教委视本地区空气实际污染情况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区卫生计生委下属医疗部门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区文明办、区委宣传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区市政市容委、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延庆公路分局等部门加强本行业施工工地扬尘控制。

(3)区市政市容委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区环保局加大对生产、加工等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5)区文明办、区委宣传部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区环保局、区经济信息化委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7)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区市政市容委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

(2)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本区公务用车除工程车、执法车、应急保障车外停驶80%。区交通局延长公共交通运营时间,加大运输保障力度。

(4)区市政市容委、区交通大队、区交通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等部门禁止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5)区交通大队、区交通局配合区环保局,对外埠过境大货车加强排放监管,排放超标的车辆坚决劝返。

(6)区农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各乡镇政府采取措施,严查本区域露天焚烧、劣质煤使用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7)区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强制性应急措施。

(8)区交通局负责全区汽修企业停止涂装、烘烤和焊接工序作业。

(9)区烟花办牵头,区旅游委、区商务委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区城管执法监察局禁止露天烧烤。

(四)红色预警(一级)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区委宣传部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工作、执勤、作业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区教委视本地区空气实际污染情况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区卫生计生委下属医疗部门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对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区文明办、区委宣传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区市政市容委、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延庆公路分局等部门加强本行业施工工地扬尘控制。

(3)区市政市容委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区环保局加大对生产、加工等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5)区文明办、区委宣传部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区环保局、区经济信息化委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7)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区市政市容委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

(2)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区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区交通局延长公共交通运营时间,加大运输保障力度。

(4)区市政市容委、区交通大队、区交通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等部门禁止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5)区交通大队、区交通局配合区环保局,对外埠过境大货车加强排放监管,排放超标的车辆坚决劝返。

(6)区农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各乡镇政府采取措施,严查本区域露天焚烧、劣质煤使用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7)区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强制性应急措施。

(8)区交通局负责全区汽修企业停止涂装、烘烤和焊接工序作业。

(9)区烟花办牵头,区旅游委、区商务委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区城管执法监察局禁止露天烧烤。

三、应急响应

(一)预警发布接到市级预警通知后,按照预警级别启动我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由延庆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其中蓝色预警通过微信群、信息平台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通过应急值守系统(一切指令以此为准)、微信群、信息平台向各成员单位发布;黄色、蓝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预警后1小时内向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回复预警启动情况。

(二)预警响应当发生空气重污染时,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1小时内,向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回复预警启动情况;区委宣传部接到预警指令后1小时内,以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要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全部上岗,加大对企业停限产、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车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焚烧、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预警期间,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令接收情况,按指令要求反馈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应急终止后,及时总结报告应急预警情况。

(三)预警升降级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预警升降级指令及时发布本区预警升降级通知。

(四)预警解除黄色及以上预警解除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信息和指令,蓝色预警在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应急预案》自12月15日起实施,《延庆县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延政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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