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点并校必须以践行教育公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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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日前发布《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有关问题的通报》(下称《通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做好规范布局调整工作,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和强行撤并,严格撤并条件,优先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切实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

《通报》提出了切实高度重视、严格撤并条件、规范撤并程序、强化督促检查等四点要求。比如,强调了要统筹考虑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年龄特点、成长规律和家长意见;严格撤并条件,优先保障学生就近上学需要,切实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又如,各地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对因学校撤并不当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应该说,这些要求本应是在撤点并校启动之初就应该予以坚持的基本要求,毕竟撤点并校并非新鲜事物,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就已经存在。而此次教育部发文,则缘起云南宝山在8月因未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可行的撤并方案的前提下,撤并某中学继而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一事。

所谓撤点并校,就是大量撤销农村原有的中小学,使学生集中到小部分城镇学校。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已经存在,2001年正式启动的一场对全国农村中小学重新布局的教育改革。有统计显示,从1997年到2010年的14年间,全国减少小学371470所,其中农村小学减少302099所,占全国小学总减少量的81.3%。

不难想象,如此规模的改革影响注定是广泛的,事关千千万万农村家庭。而论及撤点并校,其初衷在于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将教师不愿意去的学校撤掉,集中到县镇办学,提高所有学校的办学质量。但在政策实践中,却忽视了一个基本前提,即要确保教育公平,具体体现在怎样确保学生就近入学。

众所周知,就近入学是近年来教育改革中对城市中小学的核心要求之一,目的就是尽最大可能方便学生入学,避免长途奔波。实际上,早在撤点并校政策实施之初,就近入学亦是核心要求。

200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需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

然而,在地方实践过程中,许多地方的教育部门,在响应“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时,重点着墨于“撤点并校”,而往往忽略了“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虽然近年来坊间舆论对撤点并校存在一定诟病,但究其根源,都是因为未贯彻落实好学生就近入学与撤点并校的并行关系。

笔者以为,有必要重申撤点并校的必要性,即由于计划生育等国策的实施,人口出现减少,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普遍遵循的“村村有小学,乡乡有初中”原则不再适用于当前的农村现状,而通过撤点并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升教学质量当属可为之策,但应该强调,必须将最初的政策初衷一并贯彻,避免政策缺位。从这点看,此次教育部发文重申撤点并校四点要求,显得正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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