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安徽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
安徽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安徽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最新)
【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方案】
A.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将分别提高
从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
具体办法是,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少额度为基数,按现行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在规范津贴补贴中所占比重,确定各自的减少额度,并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B.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标准相应提高
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在提高上述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的同时,规范津贴补贴相应减少,具体按其执行规范津贴补贴对应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予以扣减。
C.提高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
适当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
技术工人。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学徒期待遇:第一年每月1160元,第二年每月1180元。招工前具有技校、职业高中(含中专,下同)以上学历毕业生学徒期待遇: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月121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28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月1340元。
普通工人。普通工人熟练期待遇: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每月1160元;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24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月1280元。
在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同时,规范津贴补贴相应减少,具体按其执行规范津贴补贴对应的岗位技术等级减少额度予以扣减。
D.近期将每两年调整一次
根据国家规定,我省将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具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实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方案】
A.薪级工资标准涨幅较大
从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其中,聘用在副厅局级事业单位正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50元;聘用在副厅局级事业单位副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20元。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具体办法是,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以国家统一规定的绩效工资减少额度为基数,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减少;专业技术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按各职务层次最低岗位等级减少额度,原则上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减少,低于国家规定的减少额度差额部分,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减。
B.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在提高上述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的同时,绩效工资相应减少,具体按其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应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予以扣减。
C.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和熟练期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在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同时,绩效工资相应减少,具体按其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应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予以扣减。
D.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增加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增加方案如下:
A.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B.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C.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退职生活费。
D.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80元退休费。
E.按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的老专家,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教授及相当职务7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
F.按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的起义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540元,县处级副职470元,乡科级及以下3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80元。
G.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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