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安辅警改革方案消息(汇总)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协辅警作为协助公安机关从事安全保卫、治安巡防、交通和人口管理、技术保障、行政事务等辅助管理工作的编外用工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和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基层公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力量。
多年来,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协辅警队伍建设,建立了卓有成效的管理体制。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我国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和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
“在普通百姓眼里协辅警等同于民警。协辅警队伍建设和管理滞后,极大地影响公安队伍在百姓心中的形象。”全国政协委员、富通集团董事长王建沂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我国公安协辅警人员地位不清、职责不明,存在待遇低、素质差、流失率高、队伍不稳定等问题。
“从法律层面来看,协辅警没有执法权、侦查权,但却直接协助民警开展行政管理、执法执勤等工作。”王建沂认为,首先应该明确协辅警“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全国协辅警队伍人数众多,但经费保障来源不一,保障水平普遍偏低。协辅警工资采取“一刀切”,没有薪级制度和职级差别。
“协辅警人员流失率较大,人员流失率前两年大约在40%左右,现在大约在30%左右。”王建沂认为,待遇低是留不住人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作难度大、强度高、有危险性,收入又没有优势,近年本地就业人员逐步退出协辅警队伍,大量外来从业人员进入。”王建沂说。
此外,协辅警性质上属于计划内临时工,多数协辅警实行劳务派遣制,自身缺乏职业荣誉感,对所在单位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
王建沂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公安部出台统一的协辅警管理条例和办法,严格招聘标准、解聘、辞退程序,晋级、晋升机制、薪酬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统一名称、统一服装样式、统一标识和证件等方面内容。
“只有明确协辅警人员的法律地位和岗位职责,完善职业保障,减少队伍流动率,才能保障队伍稳定性,提升协辅警队伍的地位和社会公众形象。”王建沂说。
王建沂提议,将公安协辅警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建立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公安协辅警经费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现将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法警、司法机关所属的劳改和劳教单位的干警,亦可按照公安干警的改革方案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公安部备案。
铁道、民航、交通、林业等部门公安干警,因在企业单位工作,可参照上述方案随同企业的工资制度改革进行。
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全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关于公安干警工资低于军队、高于地方的指示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一、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照顾基层,统筹兼顾,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使干警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
二、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二)职务工资标准: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按照“职务对职务,标准对标准”合理地安排工资关系的原则拟定(见附表一、二、三、)。
三、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干警列入这次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下列人员不列入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一)各级公安机关的工勤人员;
(二)公安机关的幼儿园、托儿所,招待所等附属单位,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
不列入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安干警职务工资的实施办法
(一)公安干警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办法,(1)根据公安干警工资“高于地方、低于军队”的精神,为了保持公安干警同国家机关同级人员的合理工资差距,这次采取以民警工资额加副食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各五元(以下简称现行工资额)直接套入新拟公安干警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办法。现行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2元(含132元)以下的干警,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还可以高套一级。具体套入的标准见表四。(2)按上述办法套级后,低于公安干警工资标准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标准的,纳入本职务最低工资标准。(3)凡现行工资额高于公安干警工资标准本职务最高等级工资标准的,照发原工资。(4)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以现行工资额就近直接套入新拟工资标准。
(二)对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的人员,原则上按其担任的主要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较多的人员(含工龄津贴,不含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和地区津贴),分两年发给。正、副处长及其以下人员,增加工资超过二十二元的,正、副厅(局)长增加工资超过三十元的,一九八五年只增加二十二元、三十元,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
(四)各级干警和专业技术干警现在所任职务等级,暂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公安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的厅(局)、处、科级侦察员、预审员等,和公安行政领导一样都是实职,按同级行政领导职务套改职务工资。
五、关于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问题,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新参加工作的公安干警的工资待遇问题(一)新参加工作的公安干警,均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不实行结构工资,实行临时的工资待遇。凡属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内的,见习期间各类学校毕业生的临时工资待遇分别为:初中毕业生四十六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五十三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六十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六十七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七十四元。(二)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初中毕业生按办事员职务工资六级加基础工资之和六十元发给;高中、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六十七元发给;大学专科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六级加基础工资之和八十四元发给;大学本科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八十一元发给;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科员职务工资四级加基础工资之和八十八元发给。少数优秀的可定较高的职务工资,比较差的可定较低的职务工资。(三)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不实行见习期,直接按上述定级工资标准定级。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也不实行见习期,也可以根据其学习成绩和工作能力明确职务,执行职务工资。(四)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见习期未满一年的干警,改行新的公安干警见习期临时工资;见习期已满一年的,可按上述规定确定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七、其他人员套改职务工资问题公安机关的工人,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及工资标准。对公安机关、事业单位的生产性工人的工资标准,可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公安机关的特点另定,并报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目前暂按国家规定的工人套改工资的办法进行套改。
八、组织领导问题为保证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一)各级公安机关都要成立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在当地党委和政府及其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搞好本地区公安干警的工资改革工作。(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补充规定,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公安部备案。(三)干警套改职务工资,要按干警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四)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这次公安干警工资改革是*、国务院对广大干警的关怀,为解决干警工资待遇过低的问题,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各级公安机关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执行政策。凡是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警体谅国家前进中的困难,顾大局,讲风格,保证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九、其他
(一)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本方案由公安部负责解释。附: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试行办法全文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改革工资制度的有关精神,为了鼓励在四化建设中成绩优异的工程技术人员,便于人才交流,解决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偏低的问题,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聘任或任命的高级工程师、具备本试行办法所规定的相应条件,其现行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低于一百六十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以提高到一百六十元。
二、条件1.在工程技术岗位上成绩优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组织和解决过国家重要工程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取得了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或开发方向,取得重要成果,或有创见性的技术专著、论文,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3)在经济建设和改革中,主持和组织过重要技术经济活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技术改造,在计量、标准、科技情报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2.能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工程师的工作,或能培养、指导研究生。3.一般需从事相当高级工程师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名额控制幅度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关及其所属勘察、设计、研究等技术密集型的事业单位,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名额比例,一般控制在高级工程师总数的百分之十,有的可低于百分之十,最高的不超过百分之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勘察、设计、研究等事业单位,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名额比例,按低于上述幅度掌握。上述名额控制幅度,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掌握使用,不得按比例下放给各单位。
四、审批权限高级工程师提高职务工资,由省或部级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核,报国家经委平衡后,再由省(区、市)或部(直属机构)批准。所需要的增资额,属中央国家机关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准,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地方劳动人事部门核准。
五、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企业单位中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的聘任办法与工资待遇问题,将另行研究确定。
【颁文单位】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