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工资调整方案 军人工资调整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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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工资调整方案:

根据*、中央*指示,团以下军官在原有基础上普调1000元,基层营连职军官(主官包括排职)岗位补助分别为600元、500元、300元,基层副职不享受补助;士官在原有基础上普调400元,义务兵(士兵学员,生长干部学员)在原有基础上普调200元;藏区部队军官团以上普调2000元,海拔在3500米以上的地区,不分职务一律在新标准上再补助500元。

执行新标准后,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八一、十一”五个节日,每次发放节日补助1000元;驻京津沪渝部队军官在新标准上增发500元,士官增发200元。现役军人工资调整情况全国统一调整《基础工资》如下(不含各类补助和各类岗贴!!):

在职军官干部:正师:8000,再增:2283;含地区补助岗贴后大约:22000左右副师:7129,再增:2123;含地区补助岗贴后大约:20000左右正团:6214,再增:1953;含地区补助岗贴后大约:18000左右副团:5457,再增:1813;含地区补助岗贴后大约:16000左右正营:4857,再增:1658;含地区补助岗贴后大约:12000左右副营:4375,再增:1528;含地区补助岗贴后大约:10000左右正连:3974,再增:1398;含地区补助岗贴后大约:8000-9000左右副连:3679,再增:1308;含地区补助岗贴后大约:8000左右排职:3452,再增:1218;

含地区补助岗贴后大约:6000-7000左右(新疆、五省藏区、内蒙古地区地方性补助另算)现役军人士官:一级再涨596二级再涨669三级再涨1069四级再涨1449陆军、海军、空军、二炮部队军官收入接近于*,士兵津贴则增到480元,士官工资一律在原基础增加40%。根据解放军有关条例,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十级,将官设上将、中将、少将、校官设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设上尉、中尉、少尉。大军区级以下的职务等级,分为大军区、军、师、团、营、连、排级。专业技术军官最高军衔为中将,等级分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和士官两种。

现役士兵的最低军衔为列兵,最高军衔为一级军士长。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为列兵,第二年晋上等兵。下士为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为中士、三级士官为上士、四级士官为四级军士长、五级士官为三级军士长、六级士官为二级军士长、七级士官为一级军士长。军人工资主要有军官工资、文职干部工资、士官工资3个标准系列。其中军官实行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四结构工资制。文职干部实行职务、级别、基础、军龄四结。

2011年部队薪酬一览

在职军官干部正师:8000,再增:2283副师:7129,再增:2123正团:6214,再增:1953副团:5457,再增:1813正营:4857,再增:1658副营:4375,再增:1528正连:3974,再增:1398副连:3679,再增:1308排职:3452,再增:1218现役军人士官一级再涨596二级再涨669三级再涨1069四级再涨1449(备注:数据摘自网络)

军队历次调薪

◆从2007年7月1日起,排职、连职军官在现行岗位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140%和150%。

◆从2009年1月1日起,解放军陆海空三军军官工资将有较大幅度调整,以陆军为例,少尉排长月薪约3000元人民币,较现时不到2000元增加幅度近50%;校官每月约5000元至6000元;海、空军、二炮部队军官收入高於陆军一倍左右;士兵津贴则增到300元;士官工资一律在原基础增加50%。

◆从2011年6月份起,全军和武警部队工资再次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团以上干部在原有基础上普调1500元,团以下军官在原有基础上普调1000元,基层营连职军官(主官包括排职)岗位补助分别为600元、500元、300元,基层副职不享受补助;士官在原有基础上普调400元。

解放军工资3标准系列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四结构」工资制;

◆文职干部实行职务、级别、基础、军龄「四结构」工资制;

◆士官实行军衔等级、基础、军龄「三结构」工资制;另外还有编外干部工资和离退休干部工资等。

军官工资4部分构成

A、职务工资。职务工资分为军事、政治、后勤军官职务工资和专业技术军官职务工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职务工资按基准职务等级设置。共15个等级,即:*、副*、军委委员、大军区正职、大军区副职、正军职、副军职、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

B、军衔工资。各类军官实行统一的军衔工资标准。军衔工资标准按照军衔等级设置。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共10个等级即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C、基础工资。不分职务和军衔等级,统一执行一个基础工资标准110元。

D、军龄工资。各类军官都以军龄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为依据、按年头计算每月领取军龄工资。

现行军人保险待遇

一、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1.什么是军人伤亡保险?

军人伤亡保险,是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军人伤亡保险待遇享受对象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

2.军人伤亡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和给付标准有哪些?

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时,其法定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军人死亡保险金给付标准,由总部定期公布。

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时,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军人本人可以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军人残疾保险金,按发生伤残当月本人工资收入乘以相应给付月数确定。

3.如何申请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

符合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由军人本人或法定保险金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军人伤亡保险金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数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

4.发生残情加重或二次致残等情况时,军人伤亡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已领取过残疾保险金的,因残情加重又被评定了更高残疾等级的,按照提高后的残疾等级标准补齐差额;发生二次致残的,按照重新评定的残疾等级领取残疾保险金;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

1.什么是军人伤亡附加保险?

为体现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发生伤亡时,在领取伤亡保险金基础上,再领取伤亡附加保险金。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是由军队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团体商业保险。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享受对象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

2.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和给付标准有哪些?

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或者病故时,根据死亡性质和承担任务、所在岗位风险程度,按照相应标准,由死亡军人的法定保险金受益人领取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

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时,军人本人可以根据致残原因、残疾等级,按照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的不同比例,领取军人残疾附加保险金。

3.如何申请领取军人伤亡附加保险金?

符合享受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的,由军人本人或死亡军人附加保险金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批准数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

三、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

1.什么是军人退役养老保险?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解决养老保险政策军地衔接问题。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该项保险不能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本人。

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2012年7月1日以后下达转业、复员或退役命令,计划分配转业到企业工作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退役的士兵,按规定享受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待遇。

另外,根据10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目前总部正在研究军人退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的军地养老保险衔接政策。

3.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时间如何确定?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从批准入伍的当月起,至军队停发工资的当月止。服现役期满退役的义务兵按24个月计算,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以实际服役月数计算。

4.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如何办理保险关系转移?

军人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计算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通过银行将补助资金划转至户籍地或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役军人携带《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及时到户籍地或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5.军人退出现役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作为首次在户籍地或安置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入伍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不及时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所带来的影响是什么?

国家政策规定,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退役军人如果不及时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将会直接影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累积以及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

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

1.什么是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为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能够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军地医疗保险关系的顺畅衔接,国家从2000年开始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对象包括师职以下现役军官、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

2.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军队为师(含)职以下现役军官、士官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国家补助、军龄补助、利息收入四部分资金全部记入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形成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在军队期间只积累不消费。

3.军人退出现役时如何办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携带《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其中,退役军人服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

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统一标准计付退役医疗保险金。

五、军人交通意外保险待遇

1.什么是军人交通意外保险?

军人交通意外保险是军队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全体现役军人购买的一种团体商业保险。

从2013年1月1日起,现役军人因公出差或按照规定探亲休假过程中,乘坐飞机、汽车(含出租车、公交车,不包含私家车辆)、火车(含地铁、轻轨)和轮船等民用营运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者残疾时,可以领取军人交通意外保险金。

2.军人交通意外保险待遇包含哪些?保险金给付标准是多少?

现役军人乘坐飞机、汽车、火车和轮船等民用营运交通工具出现交通意外导致死亡时,赔付其法定受益人保险金。

现役军人乘坐飞机、汽车、火车和轮船等民用营运交通工具出现交通意外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残疾等级赔付本人保险金。

3.军人交通意外保险金如何赔付?

符合享受交通意外保险待遇的军人,由本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理赔材料,由总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后,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保险金受益人不能以个人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六、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待遇

1.什么是退役军人失业保险?

为了实现与地方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接轨,进一步维护军人的保险权益,国家于2013年建立了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制度。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2.如何办理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2013年8月1日起,军人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就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视同缴费年限记入个人缴费记录。退役军人在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待遇

1.什么是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

为了充分发挥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解决基层部队“看病难”问题,军队建立了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从2013年1月起,全军小远散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军(师)级单位自愿原则,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集中投保。

2.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范围有哪些?

距离本建制内卫生队(含)以上军队医疗机构超出100公里,或者后送途中时间超过3小时的部队的现役军人、优惠医疗家属和在军内就医的职工,可以享受商业医疗保险待遇。

八、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1.什么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为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与衔接问题,国家于2004年建立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

2.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享受范围是如何限定的?

符合享受条件的情况有6种:未就业且无收入的;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的且无收入的;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军人和配偶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3.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包括: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三个部分。具体是:

基本生活补贴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划分,艰苦边远程度越高标准越高。

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全部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地方时,国家按照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12%的总和计算给予补助,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并转移至地方社保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按照本人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1%标准按月缴费,国家按照同等数额予以补助,全部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4.如何办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关系转移?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由随军配偶携带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银行汇款凭证,到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除死亡、出国(境)定居,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能直接支付给本人。

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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