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岂能带头搞学历歧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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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企业或用人单位搞学历歧视,尚且涉嫌违规违法,而选调生选拔属于政府行为,更不应该“以校取人”。

■姜朝晖

近日,《湖南省选调生选拔工作相关要求》发布,有媒体对其中存在的学历歧视问题进行了报道。在湖南14个市中,长沙、益阳2市要求考生必须是全国“985”“211”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株洲、湘潭等8个市也对部分岗位的考生提出这一要求,仅有衡阳、邵阳等4个市没有局限于“985”“211”高校。

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学历歧视已成为就业市场上较为常见的问题。据笔者了解,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公告上明确要求毕业生出身于“985”“211”高校;二是有些单位虽然没有公开要求,但是在筛选简历时,依据的重要标准便是学历;三是即便给了面试机会,招聘人员在最终录用时依然存在学历歧视问题。

为了破解学历歧视这一不公正现象,2013年教育部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中首次提到“凡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招聘活动,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人社部负责人在2013年12月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明确表示反对非“985”“211”高校不招的学历歧视问题。从国家法律层面来看,《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中都有相应的反就业歧视规定。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进一步强调了这种立场。

由此可见,无论是教育部、人社部还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学历歧视等不公正的招聘行为是明确反对的,立场是一贯的。

但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强调不能有学历歧视,但在就业市场上,这种取向仍非常严重。如果是普通企业或用人单位搞学历歧视,尚且涉嫌违规违法,而此次报道中的选调生选拔属于政府行为,更不应该“以校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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