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优惠政策,聚焦残疾青少年生存状态(一)
国家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扶持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中发现该政策仍不完善,亟待调整:
首先,退税限额不够科学合理。《通知》规定残疾人每人每年3.5万元的最高退税限额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没有考虑到地区经济差别,也未考虑每年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提高的因素;其次,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合理。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比例太低;退税计入企业所得增加了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为保障福利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就业,不断完善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建议:一、重新核定退税最高限额限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定量指标做出调整,或取消退税3.5万元的最高限额限制,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的规定调整为“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计算,具体由各省级财政和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福利企业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福利企业执行的是2008年文件的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执行《通知》的规定,或者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福利企业的退还增值税不计入企业所得。三、调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比例。为鼓励福利企业发展,同时更好地保障残疾职工利益,可将加计扣除比例做适当调整。
在参保缴费方面,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缴费。一、二类残疾人低保对象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
在医保待遇方面,我市居民医保对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员住院统筹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规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65%,)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
【相关问答】
问: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有何优惠政策?
答:1、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