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代言广告说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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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孩子的方式多种多样,游览山川,参观古迹,参加校内外组织的话剧、小品、合唱团等活动都可以达到此目的,而且选择性大,自由度高。商业广告则不同,一旦签订合同,大人和孩子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拍摄和宣传,完全按照广告商的指挥和安排进行活动。如果违约还面临着承担责任的风险,这一切成人化的商业运作模式对于不足10周岁的孩子来说无疑承担了太重的压力。

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所新增的这一内容,可以说是对当前过于泛滥的未成年人广告代言现象的正本清源,是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身心环境的积极之举。父母们、广告商们和电视机前的观众们都应该反思,在日益市场化和商业化的社会发展中应怎样引导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如何保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客观而言,父母们需要更多关注孩子自身的真实感受和发展需求,而不是代替孩子做决定。同时,要通过各种符合孩子年龄特征的社会实践活动来充实和引导孩子的发展,而不是通过各种商业行为和手段使其过早地暴露于公众之中,过多地接触不适宜其身心发展的社会事务。当全社会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保护和关爱,而不是任由其受到商业利益的过度包装和对其个人信息的过度挖掘,才能真正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者系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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