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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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口市公安局户政处了解到,海口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可受理积分落户省外迁入,往届毕业生就业迁入,居住就业省内迁入、引进人才落户这四类人员的申请。具体政策和流程请往下看↓↓

四类人员落户海口政策和流程

一本省居民落户海口

●规定:本省户籍的居民,凡是在海口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分局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

2、提交给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受理,审核,呈报值班领导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备注: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落户时间:一般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高校毕业生在海口就业落户

●规定:

1、自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海口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创业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办理程序:

1、向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提交申请,填写《居民积分落户审批表》。

2、民警受理审核,呈报办证中心审核,再报海口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

3、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备注: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落户时间:全程一般1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

●规定: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居住证》或者《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凡是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现在海口工作、居住、生活,积分达到80分落户分值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到辖区派出所申请登记海口常住户口。

●准备材料:就业年限、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连续居住时间、住房、居民户口簿、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材料到拟落户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提交落户申请,填写《居民积分落户审批表》。

2、民警受理核准,交给社区民警调查。

3、民警在调查中初步审核,核准申请人的基础指标分值和加分指标分值两项积分达到80的,可在《居民积分落户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

4、提交所长审核。

5、上报办证中心和海口市公安局分别复核和审批。

6、对于基础分数加奖励分数减去扣分分数达到80分的,在互联网公安门户网站公布其落户分值。

7、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备注: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注:如积分未达到80分的,申请人将得到民警的告知,并被退回申请材料。

●落户时间:全程一般21个工作日内办结。

●附: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4项指标组成。

一、基础指标(包含5项)

●就业年限积分:

1、在琼合法稳定就业累计满5年的,积10分;

2、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住房积分:

1、本人或者配偶在琼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20分;

2、本人在琼租住合法产权公有住房或者合法产权私有住房的,积10分。

●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积分:

1、在琼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5年的,积10分;

2、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居住年限积分:

1、在琼连续居住满5年的,积10分;

2、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注:连续居住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拟落户地连续居住的时间,可证明的材料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犯罪羁押的时间证明;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幼儿园、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和颁发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就业单位(个人)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就业人员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无业人员提供)等。

●年龄积分:

1、年满18周岁至40周岁的,积20分;

2、41周岁至50周岁的,积15分;

3、51周岁至60周岁的,积10分;

4、61周岁以上的,本项不积分。

二、加分指标

最高分值为30分(注意:没有投资加分项)

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省部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地市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10分;获得县(区)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5分。

三、减分指标

1、提供虚假材料:凡提供身份、就业、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项(次)扣减10分。

2、不诚信守法:在积分期间有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每项(次)扣减5分。

四、一票否决指标(存在任何一项直接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1、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

2、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者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四引进人才落户

一、 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按以下类别提交相应材料后,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金盘派出所)申请,如实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

2、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金盘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核查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户政处审批。(3个工作日办结)

3、市局户政处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5个工作日办结)

4、对经市局户政处审批同意的申报材料,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乡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乡村派出所,由乡村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经提交相应材料后,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创新创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办理程序同上。申请在实际居住地落户的,需提交本人或配偶的合法房产证明(租赁合同)。

三、 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一的人才,经提交相应材料后,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政府的确认意见书。

(二)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县政府的确认意见书。

办理程序同上。申请在实际居住地落户的,需提交本人或配偶的合法房产证明(租赁合同)。

四、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可随迁。

市内户口性质不变的市内户口迁移

全市范围内户口性质不变的市内户口迁移。

(一)交验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属投靠落户的同时提交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按市内户口迁移类别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夫妻投靠户口“非迁非” 或“ 农迁农”落户的,提交《结婚证》。

(2)父母子女相互投靠户口“非迁非” 或“ 农迁农”落户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3)在城镇因家庭住址变迁户口“非迁非”迁移的,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的合法房产证明材料。

农村地区,因家庭住址变迁户口“非迁非”或“ 农迁农”迁移的,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在城镇的离、退休或下岗失业人员,在原籍农村有合法自建固定住房并居住生活,户口“非迁非”落户的,提交《离休证》或《退休证》或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村民小组(经济社)、村委会和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房屋相片。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不需要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本所辖区外夫妻投靠或父母子女相互投靠户口“农迁农”迁入以及在城镇的离、退休或下岗失业人员回原籍农村户口“非迁非”落户的,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由户籍内勤民警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本所辖区内户口性质不变的所内户口迁移(在城镇的离、退休或下岗失业人员回原籍农村户口“非迁非”落户的除外),由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办理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属城区派出所辖区,户口“非迁非”迁移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居(村)委会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合法房产证明材料、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市内户口“非转农”的市内户口迁移

夫妻互相投靠共同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以结婚证为准),可由本市户口的夫妻一方申请,在本市投靠落户。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户口“农转非”。申请人属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且被申请人已在农村随申请人一起务农满一年的,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可办理“非转农”落户。

(一)交验材料

1、《结婚证》;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有未成年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

4、办理“非转农”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被申请人“非转农”迁入的书面意见。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申报材料齐全后,交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

社区(驻村)民警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后,报所长审核。

所长审核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复核。

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对派出所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

分局分管领导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根据分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新高考)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非转农”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被申请人“非转农”迁入的书面材料、户籍证明、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新高考)原件;《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我市原农业户口性质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在农村随父母务农满一年的,由父母申请,经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后,可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在农村随父母务农满一年”,是指:毕业生在就读的学校毕业以后,没有找到工作单位,未就业,直接回农村随父母务农满一年,户口已迁回本市落非农业户。

(一)交验材料

1、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毕业生和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非转农”的证明材料;

4、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交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

社区(驻村)民警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报所长审核。

所长审核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复核。

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对派出所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

分局分管领导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根据分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和相关材料,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非转农”的证明材料原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市内户口“农转非”的市内户口迁移

(1)交验材料

申请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夫妻投靠落户的,提交《结婚证》;

子女随父母或父母随子女落户,《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不需要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3)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居(村)委会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市户籍学生,需要办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

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市户籍学生,需要办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向学校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由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交验材料:《录取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

保存材料:《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属我市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毕业的往届毕业生,毕业后在本市就业,户口仍在原就读学校集体户的

属我市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毕业的往届毕业生,毕业后在本市就业,户口仍在原就读学校集体户的,可申请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一)交验材料:

1、《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本省(市)社保部门出具的最近三年或三年以上在海口地区连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清单、用人单位证明。

2、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三)保存材料:社保部门出具的最近三年或三年以上在海口地区连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清单、用人单位证明原件;《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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