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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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一、实施机关

咸宁市公安局

二、承办机构

温泉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三、实施依据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安部1998年07月24日颁布实施);

《咸宁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

四、许可条件

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入户;收养子女入户;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投资、经商及购房、建房人员入户;其它外来人员迁入入户;随军家属入户;工作调动人员迁移入户。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入户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件);

2.《出生医学证明》或居住地街道(村委会)证明(原件)。

(二)收养子女入户

1.法定收养所需材料:

① 收养入户申请书(原件);

② 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 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被收养人属未落常住户口的除外)。

2.事实收养所需材料:

① 收养入户申请书(原件);

② 知情人证明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证明(原件);

③ 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被收养人属未落常住户口的除外)。

注:事实收养是指无《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但确已共同居住生活两年以上,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户口迁移所需材料:

①、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②、《居民户口簿》。

(四)户口迁入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农村籍学生,毕业后回原籍入户所需材料:

①、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村社同意入户证明。

(五)投资、经商及购房、建房人员入户

1.投资、经商人员所需材料:

①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 所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证明或被投靠亲友的《居民户口簿》。

2.到本市购买营业房、住宅房、或经批准自建住房人员入户所需材料:

①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 《房屋产权证》或建房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③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其它外来人员迁入入户

1.在我市城区或县城所在地长期务工,并通过劳动局与用工单位签订了两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人员入户所需材料:

①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 《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③ 被投靠亲友的《居民户口簿》;

④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夫妻、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之间相互投靠入户所需材料:

① 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的书面申请(原件);

② 单位(社区、村社)的近亲属证明(原件);

③ 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七)随军家属入户所需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的文件(原件);

随军家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八)工作调动人员迁移入户所需材料: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调入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函(原件和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日办理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收费依据:《2011年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鄂财综发〔2012〕63号)。

收费标准:5元/证。

八、窗口电话

0715??8126368

① 问:咸宁市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

答:2014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2015年9月,省政府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要求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坚持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登记迁移基本条件的原则,实施更加灵活的迁移政策。

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有效推进城镇化建设的有力措施,要求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期间,市公安局组织人员深入调研,在总结前期做法、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市实际和国家十三五发展规划,起草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代拟稿)。

先后多次征集市发改委、法制办、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建、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听取了相关专家和群众的大量建议,有针对性地做了多次修改完善。《意见》于7月1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8月5日印发,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② 问: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对咸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推动作用?

答:随着咸宁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城乡一体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加快现代化网络型城市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有利于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壁垒,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转型。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奠定坚实基础。

③ 问:咸宁市户籍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到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是全面放开中心城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落户限制。凡在中心城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是全面放开人才落户条件。凡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术人才,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均可在就业或居住地落户。

三是全面放开投资、经商落户条件。凡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企业的人员,不受投资条件限制,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四是鼓励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城镇居住地落户。

五是全面放开复员、转业军人落户条件。复员、转业军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凭复员安置办和军转安置办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办理落户。

(二)创新完善人口管理

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计、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是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机制,依法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三是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地登记制度,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是全面落实省厅“十二条规定”。全面执行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鄂公规【2015】1号),任何地方都不得出台限制政策外生育婴儿落户的政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五是建立公共集体户口。以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在其实际所在地设立集体公共户口。在公共集体户口上落户的人员与其他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三)健全完善与户籍改革相配套的措施

一是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二是完善农村土地处置制度。完善市、县、乡三级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制。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所在市、县、区征地政策对农村宅基地、住房及其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今后征地时不再享受补偿权利。

三是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异地中高考的政策。

四是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五是建立城乡平等就业机制。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劳动力就业。

六是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七是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④ 问: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后,咸宁市如何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答:咸宁市从10月1日起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在全市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的《咸宁市人口信息系统》中取消“户口性质”一栏。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在新发的《居民户口簿》中“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⑤ 问: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是否需要换发《居民户口簿》?

答:统一登记居民户口后,全市从2016年10月1日起,新办的《居民户口簿》“户别”按改革后规定进行登记,以前的《居民户口簿》是否换发根据居民的意愿办理,遵循自愿的原则。

⑥ 问: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后,咸宁市如何进行户口迁移?

答:属于咸宁市居民的,在市内进行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服务,即咸宁市居民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只需凭有关手续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后即可办理,不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迁出地派出所不再发《户口迁移证》。属于市外、跨省的户口迁移仍按原来的政策规定执行。

⑦ 问:公安机关是否还出具公民农业或非农业的户籍证明?

答:从2016年10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也不再出具其他形式的证明说明公民农业或非农业的户口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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