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户口迁移条件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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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公民符合如下条件可办理户口迁移: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未成年人;

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3、复员、转业、家属随军;

4、投资兴业、人才引进;

5、购房、分房、自建房、受赠或继续房产;

6、留学回国、入境定居;

7、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肄业、转学、退学)

8、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户口迁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需提供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属于区内非高校毕业生人员办理户口迁移实行网上审批,免《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需分别提供①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②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入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凭上述材料区内迁移两年内免办《准予迁入证明》;迁往区外或者区外迁入按当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办理);③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④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上述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干部、工人调动需提供当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调动证明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属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与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随军家属落户需提供师旅机关政治部门批准军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

4、购房落户需提供房产证(已实际入住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全额发票或银行按揭协议)以及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属随迁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

5、投资兴业落户需提供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执照、纳税证明和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有家属或员工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员工聘用合同以及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等材料。

6、人才引进落户需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需提供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8、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需分别提供:①毕业、肄业学生回原籍落户的,凭毕业证或肄业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②毕业生直接到就业地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等凭证材料;③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9、复退转军人落户需提供县级以上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单位接收证明。其中,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0、留学回国人员落户需提供:①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②在本市、县内其他辖区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③在就业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就业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11、国(境)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的,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以及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12、安置无家可归的人落户,需提供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

13、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落户需提供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教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常规办理户口迁移

(1)申请人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户籍窗口承办民警受理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或派出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根据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区内户籍高校学生入学时户口留原籍,毕业后两年内申请将户口从原籍迁到区内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的,免办《准予迁入证明》)。

(2)申请人到迁出地派出所提交《准予迁入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户籍窗口承办民警受理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开具《户口迁移证》;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3)申请人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提交《户口迁移证》和相关材料,户籍窗口承办民警受理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落户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网上迁移:申请人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户籍窗口承办民警受理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或派出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迁移信息至迁出地,迁出地派出所民警办理迁出,迁入地派出所民警通知申请人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四、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市内迁移;现役军人复员、转业落户;高校学生入学、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毕业落户;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刑释解教人员回原籍落户;录用、招聘人员和工作调动等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的户口迁移,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五、收费标准

因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收取工本费5元/证,《准予迁入证明》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全区公安派出所和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

七、办理时间

由各市、县公安机关自行公布。

八、咨询投诉电话

由各市、县公安机关自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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