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户口迁移条件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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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各种情况户口迁入材料一览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入:

(一)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投靠配偶;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限于中心城市、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

公民申请投靠迁入,投靠人可到迁入地公安公安机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投靠,迁移时需同时提交被投靠人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和社区民警意见。

2、公民因干部、职工调动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干部、职工调动介绍信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单位接收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家属、子女随迁的,按投靠迁移条件合并办理。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员工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

(二)工作单位证明;

(三)与本单位签订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交纳保险凭证;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公民因录用公务员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二)工作单位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社区民警意见;

(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合法手续);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本地有亲属投靠的,将户口迁至投靠人处,无亲属投靠的,迁至社区集体户。

6、公民因投资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

(一)市区、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可以整户迁入。股份制企业参股的,可参照执行;

(二)在宿投资兴业的,投资者及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可整户登记入户;

(三)外商(含港、澳、台商)来宿投资,项目已投产或已开业,其在企业务工或居住生活的大陆直系亲属可登记入户;

(四)引资在宿兴办工业企业(含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项目已竣工或已开业的,引资人可以整户登记入户。

公民因投资引资申请户口迁入,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营业执照;

(三)单位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五)关系证明。

7、引进人才申请入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同意落户证明;

(三)人事代理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报到证;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进入市人才库的人员,申请入户市(县)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凭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和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办理。

8、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二)军官证;

(三)家属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结婚证。

9、军人转业家属和子女随迁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县军安办或军转办出具的《军人转业家属及子女随迁证明》;

(二)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10、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的调动证明;

(二)结婚证;

(三)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11、城镇居民在城镇或他处无合法固定住所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户口城镇迁往农村(指乡、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所辖区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投靠配偶的;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男性超过60周岁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由农村子女抚养且共同生活2年以上、确需投靠农村子女的;

(四)在原注销地恢复户口的;

(五)退伍转业未落实工作单位落户原籍的;

(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学校回原迁出地的;

(七)在当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的;

(八)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为确需解决的其他情形。

符合城迁农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村(居)同意迁入证明;

(三)私有房屋产权证;

(四)需要相应提供的结婚证、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其他证明。

12、僧人、道士申请户口入

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及单位证明;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对僧人、道士申请由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需要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

13、我市户籍人口租住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成套私人合法产权住房或商住两用房,并已实际入住或经营使用,房址处未立户的,经产权人同意,承租人可将本人、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承租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租人迁入申请;

(二)社区民警意见;

(三)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房屋租赁合同;

(五)出租房屋房主居民身份证;

(六)房主房屋产权证;

(七)房主同意入户证明。

14、在我市同一住所暂住满2年、具有稳定收入的暂住人员,凭个人申请、社区民警意见、有效收入证明、暂住证(含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登记社区集体户口。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预审流程:

1、申请人进入网上填写申请页面(微信打开),点击“我的”,输入账号及密码登录系统、完成实人认证 ;

2、点击“掌上户籍室”-“户政办理”,搜索落户方式,根据自己原本的户籍情况,选择办理入口;

3、点击“申报”,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所需材料;

4、网上预审核:需补充材料的,退回补充,短信通知当事人;材料齐全的,完成预受理,短信通知当事人;

5、申请人根据短信上的通知,完成业务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附近的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

2、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申请人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审批;

3、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业务办理结果。

现场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办理地点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岜山派出所

地址:健康大道53

电话:0533-4658110

梧台派出所

地址:临淄区

电话:0533-7663232

皇城派出所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电话:0533-7886555

燕崖派出所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电话:0533-3442110

辛店派出所

地址:管仲路196

电话:0533-7180144

唐坊派出所

地址:淄博 高青县

电话:0533-6355647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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