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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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近日,江苏省政府正式批准了该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再次对江苏户籍管理制度作出重大改革。

这次改革,按照“锐意改革,强力推进,整体规划、有序放开,公正公开、方便群众”的原则,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力、智力、资金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有序流动,推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这次改革的具体措施是: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居民户口”。

2、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取消“农转非”制度,废止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县级市市区、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凭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具体准入条件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报省政府备案。

3、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在引进人才、投资、购房落户等方面的条件限制,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降低进入城市的门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可在城市先落户后就业,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在城市工作满2年的,以及进入城市投资兴业的,可在城市落户。

4、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以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5、改革省内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凡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学生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准予办理迁移手续。

6、进一步下放户口审批权限。为简化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和手续,今后户口迁移中需要审批的事项,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辖市公安机关加强对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积极推行网上办理省辖市市区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

另外,有关农民进入城市和城镇后的土地使用、流转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按原有规定办理。

据悉,江苏省公安厅将于近日下发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对取消户口性质、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取消居民亲属投靠条件限制、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等改革措施,全省于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对建立大中城市户口条件准入制度等其他改革措施,最迟于2003年6月前组织实施。为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土地管理、计生等有关部门将尽快研究配套改革措施,抓紧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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