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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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号)等相关招生工作文件的要求,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755。

  第四条 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始建于1988年,2001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渝府〔2001〕65号)设立、教育部备案(教发函〔2001〕14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民办高职专科院校。

  第五条 学院地址:金龙校区:重庆市万州区金龙平湖路88号;

  天城校区: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巨人路1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是国家紧缺人才培养院校,重庆市示范性软件学院,重庆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重庆高职单独招生试点院校。

  第八条 办学基本条件:学院占地面积389885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62194平方米。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教学仪器设备资产值3309.24万元,拥有校内外实习实训场所160余个,图书馆藏书49.5万册。专任教师290人、博士3人、硕士91人、双师型教师189人,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8075人。

  第三章 招生专业

  第九条 招生专业

  我院共设24个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学制均为三年。招生专业有:电子商务、会计与统计核算、金融保险、经济信息管理、连锁经营管理、商务管理、投资与理财、商务英语、电脑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摄影摄像技术、装潢艺术设计、动漫设计与制作、舞蹈表演、音乐表演、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移动通信技术、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作、计算机控制技术等;文科、理科、艺术类、对口类(含对口艺术类)均可按要求报读。具体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计划的刊物或网站。

  第四章 录取规则、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十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按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录取新生。

  2、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3、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新生录取体检标准。

  5、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平行志愿为105%,顺序志愿为120%。

  6、录取原则:

  (1)录取顺序:顺序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顺序优先原则择优录取进档考生;平行志愿、调剂志愿按高考总成绩优先原则择优录取进档考生(注:艺术类专业采取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首先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同一志愿(平行志愿的各志愿视为同一志愿)进档的考生,按高考总成绩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艺术类考生按文考成绩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3)认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含音乐、舞蹈、美术)专业统考成绩。

  (3)凡按政策规定加(降)分投档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投档分数对待。

  (4)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录取原则,按照各个省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7、其他说明:无分数级差要求,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及住宿费标准

  1、学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09〕249号)、(渝价〔2012〕94号)、《学费审核表》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为7800元-9800元/年·生(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随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公布)。

  2、住宿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1999〕334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513号)及渝价〔2006〕306号核定的标准执行,学生公寓八人间1000元/年·生、学生公寓六人间1200元/年·生。

  3、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入学及复查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未报到者,按照教育部规定,视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院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历证书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助学保障

  1.奖助学金制度: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2.贫困生助学:按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学院设有特困生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贷8000元,可以贷三年,一次申请,分年发放。同时,学院还为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及带薪实习。

  第十五条 监督机制

  学院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监督电话(023)58418888。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23)58418666 传真:(023)58418888

  学院网址:http://www.cqeec.com

  招生网址:http://zs.cqeec.com

  咨询QQ:80000432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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